一、案情简介
2008年和2012年,陈某某从同村村民处购得深圳市光明新区两块林地的使用权。2012年开始,陈某某在未向政府管理部门申办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雇佣他人对该林地挖山推土,或私下转让给他人进行挖山推土。经办案机关统计,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用的两处林地面积共计32亩。
二、辩护思路
根据第三百四十二条,本罪的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下或者,并据处或者单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十亩林地即可达到入刑标准。由于被告人对于自己非法毁坏林地的行为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仅是对部分地块是否是自己毁坏有异议,所以办案律师经过分析决定通过降低犯罪所涉面积,以争取为本案的辩护目标。
三、 辩护要点
1、根据检察院第二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管理该地块的森林巡防大队工作人员麦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了,A地块在2008年前就已经被当地的村民破坏变为荒地,并非被告人所为。相反,被告人承包该荒地后还栽种了一些果树。
2、根据地块的现场的勘验照片,A地块依然被植被覆盖,仅是环绕该地块的B地块因被告拓宽道路而被毁坏,地表裸露。这也印证了被告的所说的,自己仅是对该地块进行除草,并未破坏植被,否则该A地块就会像其他被毁地块一样地表裸露。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争议的A地块是被告人非法占用并毁坏,对于该指控不予认定,采信了本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危险后,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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