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09年9月1日)晚上。陈某家院墙外两米,是邻居毛家的一块耕地。这天两家的女主人因为陈家马驹踩踏了毛家地里的胡麻苗而发生争执且有拉扯厮打。第二天晚上7点半钟,毛某巧12岁的养女晓霖(化名)在放学到家后不久身亡。侦查机关认定,她死于毒鼠强中毒。
三星期后,公安机关将陈某带走配合调查。
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将毒鼠强倒入做好的汤菜里,将一枚鸡蛋捏碎放入,招呼晓霖吃掉掺有毒药的汤菜和馍,之后将包鼠药的纸和使用的一次性筷子丢进灶火,又用沙土搓擦用过的碗,并将沙土倒在墙外……
2010年10月26日 ,陈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由定西中院借用临洮法院一审开庭。陈某当庭翻供,称“不知自己为何会站在这里,只知自己没干这起伤天害理的事”。
2010年11月,陈某一审被判死缓。
一年多后,甘肃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陈某家人拿到了陈某转入临洮看守所时的体检证明,陈某从通渭转入陇西时头部和胳膊都是淤黑,右大臂有12x20cm、额部有7x5cm、后背部有2x2cm的红肿。随后,他们请求检察院介入调查。不久,法院通知家人去看陈某的“认罪”视频。这段30分钟的“认罪录像”,总时长记录为3个小时,且电脑属性显示为2010年,而非“认罪”的2009年。最重要的,是图像模糊、音质不清。
2012年7月,此案再审一审,给出了“维持原判”的结果。再审二审委托娄秋琴律师为其辩护。
二、办案过程
娄秋琴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为她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积极搜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为避免高院再次发回重审,娄秋琴“规划”了让省高院直接开审的“路径”。向高院递交了详尽的辩护词,阐明认定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强调了开庭审理的理由。
三、辩护思路
1、娄秋琴认为检方拿出的上陈某“认罪录像”根本不具备证据资格。结合陈某一直以来的供述,及转至临洮县看守所后做的健康检查,证明其有罪供述源于,应予排除。
2、针对检方拿出的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证明陈某受伤因自伤所致。娄秋琴律师提出,办案说明在时隔一年后做出,程序上违法,陈某称根本没撞过桌边,额头和大臂伤都是侦查人员殴打所致。警方也没能解释其后背红肿如何造成。
3、娄秋琴律师结合尸检报告,提出了诸多质疑:陈供述中的投毒汤菜中,有“捏碎的鸡蛋”和“半个馒头”,为何在尸检胃容物中只有“菜叶”?为何在陈自述的藏毒地点“杂物房”的“桌缝处”,未检测到毒鼠强成分?为何在晓霖吃饭的陈家,现场勘验提取不到其足迹或毛发痕迹?……
4、娄秋琴律师曾在实地调查中还发现,陈某所说的那种老鼠药根本无法塞进其所称的桌缝里。结合证言,她又发现,晓霖还没走到陈某家就去地里干活了,回来至少是晚上7点半以后。“她回家时是上坡,需要比下坡用时延长一倍,而此时被害人早已回到家中。
四、办案结果
2014年9月30日,陈某被甘肃省高院再审二审改判无罪,曾经的“投毒杀人”犯当庭释放。在被警方以配合“调查”为名从家中带离1830天后,她终于回到家中。
五、办案心得
这个案件历经五年,从两次判处死缓,到最终改判为无罪,并不像佘某林、赵某海等案件那样,是因为“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而是因检方举证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且形成闭合证据链的证明要求,是根据我国“”精神而做出的无罪判决。
因此,虽然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判决,但律师仍会向家属传达一种信号,就是这个案件并非是绝对的无罪案件。
对因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应否予以国家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修订前的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按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的字义理解,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案件,并不必然表明客观上没有犯罪事实,对的拘留或者逮捕也不必然就是错误的。是否应予赔偿,还应依法确认。但到了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这样的障碍就不存在了,明确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是否因证据不足,不再进行区别对待。
有人认为因证据不足被决定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公民,因为存在被重新起诉和判刑的可能性,所以不能享受纯粹无罪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和逻辑,这些人的头上永远会悬挂着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他们的合法权利将长期或者终身得不到保障,这严重背离了现代司法理念,也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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