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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南芳,曾靖涛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17 18:42:22 浏览:636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被A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处理基地招聘负责该公司的关联企业B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合同的签订和维护。2016年底,张某某为了能快速签订合同,以维持客户关系,去到佛山市某某区附近找到一摆地摊男子,让该男子按其要求伪造了"B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之后,张某某将该伪造的印章用于与C家具有限公司等客户签订《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业服务合同》等事务。2018年3月15日18时许,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某某路抓获张某某。

经鉴定,涉案多份合同落款处的"B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 印章印文与B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B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时,辩护律师了解到张某某因此事已经被该公司进行内部处理,但由于新领导上任,该公司才将问题重新提起,并称需要追究张某某的法律责任。故公司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解情况后,我们多次与张某某原任职公司进行交涉,希望能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谅解。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称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未予明确答复。在此期间,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与经办部门沟通,表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伪造公章的原因、合同未进一步处理的原因、该事件造成的后果、公司已内部处罚过)、初次犯罪、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希望能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经办部门始终对我方的意见均不予以采纳。

转折点:本案经上级批准,从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得知案件移送后,我们及时与本案的经办检察官进行当面交流。交流过程中,我们与检察院交换本案的处理意见,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出示类似案例进行论述,请求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同时,我们还约见了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本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事宜当面沟通。两位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几天后,检察院答复称已征询了张某某原任职公司的意见,经考虑不能对张某某予以取保候审,但会适用简易程序,尽快起诉。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四、案件结果:

最后,本案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判决张某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

五、办案心得

经办本案期间,国家已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并在一些地区试行,但当时佛山还没有推行,所以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经过沟通,经办检察官及法院也愿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了使本案有一个好结果,开庭前我们收集多个类似案例,并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以说明类似案例相同情节的量刑幅度,供法院参考。尽力地为当事人争取最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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