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孔某某所在单位在业务投标及中标后开展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孔某某经手贿送某厅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某现金10万元及0.2万元购物卡,以虚构开展培训班的方式,通过转账给张某某公司,由张某某提现转交的方式,贿送陈某某100万元,通过以上方式共计贿送110万和0.2万元购物卡。
二、本案辩点及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以前,本案已经开过一次庭,刚结束法庭发问环节。我们接受委托之后,马上联系法院进行阅卷,并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由于没有电子卷宗,我们数十本材料,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我们查看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浏览了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本案证据情况对其十分不利,我们也查找了相同罪名的案件判决情况,分析得出对于孔某某最好的辩护方式是让其认罪认罚,法院考虑其年龄身体等因素,对其或判处的可能性都较大。经与家属沟通后,我们会见了孔某某,与其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情况,以及认罪认罚和坚持无罪辩护的利与弊,但孔某某一直坚持无罪辩护,并声称他没有单位行贿的主观故意,他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在其意识模糊,或是在经办警官的威胁恐吓、诱供的情况下形成的,在他意识清醒的时候,做的都是无罪供述。
经过团队商量,既然孔某某坚持无罪辩护,我们要做的就是尊重你当事人的意愿,集中精力放在案卷材料上,找出对我方有利的材料,进行梳理和对比,孔某某称有罪供述是在恐吓、威胁、诱供的形成的,我们也决定仔细观看多次有罪供述作出的笔录所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将同步录音录像整理成文字版。
由于第二次开庭的时间越来越近,需要细看整理的同步录音录像也较多,时间也很长,工作量非常之大,团队成员不分昼夜,将本案需要整理的同步录音录像整理成文字版,同时也对本案的卷宗梳理、对比,形成有针对性质证意见。
通过整理后的同步录音录像文字版我们发现,从第一次讯问到最后一次讯问,孔某某多次作无罪供述,但经办警官部分笔录选择性记录,有些笔录只记录有罪供述,不记录无罪供述,有些笔录孔某某在录音录像中没有有罪的供述,却复制黏贴前面几次笔录中的有罪供述,同时有的笔录确实存在恐吓、威胁、诱供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现有讯问笔录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孔某某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一个重大的发现,是本案的一个突破点。
由于我方没有参与第一次开庭,以此为由我们在第二次开庭时特向法庭申请对孔某某进行补充发问,法庭准许了。法庭质证环节中,我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质证进行一一质证,并获得了法庭准许当庭播放了存在问题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让我方并当庭对视频进行了解读。庭后也把详细的同步录音录像文字版提交给了法院。法官在整个庭审中对我方的发问、发表质证意见、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等没有打断,庭审效果相当不错。
三、辩护思路
涉案的100万元是被告人及广东分公司按培训协议约定支付的赞助款项,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可以反映,孔某某不具有行贿及单位行贿的主观故意,培训赞助费不具有行贿性质的款项,因此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退一步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建议综合考虑其是初犯、年迈等情节。
四、案件结果
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单位及孔某某构成单位,判决刑期与孔某某在看守所羁押的日期相同,“实报实销”。
五、办案心得
这个案子值得借鉴参考的地方,是我们极力争取了让当事人孔某某在宣判之前取保候审。在法庭休庭等候宣判的期间,考虑到孔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看守所简陋地医疗及生活条件很有可能耽误治疗,甚至危机生命!为此,我方多次与经办法官进行沟通,请求对孔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方且特意前往看守所会见孔某某了解其身体情况,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申请,希望法院能考虑到孔某某的身体状况,加上本案即使罪名成立量刑也不高,出于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考虑,对孔某某予以取保候审。经过多次且多方面的沟通,最终法院同意我方的取保候审申请,在判决前于2018年9月16日对孔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在司法实践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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