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初,陈某在位于A处,未经P公司授权许可,将带有P公司标识商标标识印到手机排线和尾插上。2017年,公安机关在A处查获该公司生产的带有P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尾插38500片、排线31000片、丝印模块2块。薛某、王某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被告人蔡某、薛某、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薛某,了解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罪轻辩护方案。同时,说服其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机会。
三、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1、薛某系公司普通工作人员,对于假冒行为只是执行指令,属于,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涉案产品数量少,价值低,且尚未售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情节相对轻微;3、薛某认罪悔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薛某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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