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方某某成立公司生产假冒“某某”牌电视机并以每台最少300元的价格出售。经查,方某某向两位客户销售了货值335020元的侵权产品。201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了80台侵权产品,2015年12月,再次被查获59台侵权产品。
二、办案经过
本案当事人家属在一审审理阶段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委托徐婧婷律师。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阅卷和会见工作。经审查和分析,本案侵权事实基本属实,但第二次被查获的侵权产品大多是之前购买的客户送修的不良品,不应当重复计算数量和金额。根据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和销售单价,即便扣除返修部分后,犯罪金额仍然超过了25万,依法护要点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为了争取最低刑期,经过律师的教育和劝导,当事人和家属均愿意积极缴纳,从而争取宽大护理。
三、辩护要点
1、被告人第二次现场被查获的59台电视均为返修机,王某某的证言中也提到有20台左右的电视返回某某厂家修理。这些返修机的价格已经计算在已出售的假冒电视价值中,因此不能够重复予以计算,应当从指控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2、被告人生产出售的假冒伪劣电视并无对应型号的正品电视,而且由于其价格明显低于某某品牌的电视产品,下游的经销商和消费者在购买时也是明知是假冒的电视,对于正品市场的影响并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3、根据方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之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并自愿接受罚金处罚主动在判决时缴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20台返修机的金额应当从判决金额中予以扣除,认定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70720元。鉴于方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五、办案心得
1、 在办理经济类型的案件中,犯罪的金额和数量极为重要,有时能够通过金额和数量的扣减达到降低刑档的目的。即使不能降低刑档,也会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及罚金计算的依据。因此,律师应当尽可能的审查犯罪涉及的数额和数量,以此作为辩护的要点之一。
2、由于罚金的追缴系刑事判决执行的难点,如当事人能够在其经济允许范围主动适当的缴纳罚金,有利于法庭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从宽处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