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某系宁乡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教官。2016年6月17日,长期患有严重酒精依赖症的被害人段某被其父母送入被告人苏某所在的矫正学校戒酒教育。6月19日,因被告人段某酒瘾发作在宿舍内吵闹,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午休。身为教官的苏某使用卷好的竹席殴打被害人段某后,段某倒地抽搐、嘴唇发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苏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
二、办案过程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在法院审理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苏某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苏某以及对案卷的研判,认为苏某不构成,本案应该是一起意外事件。黄强律师就案卷中的关键证据尸检法医鉴定报告专门咨询了湘雅医院的法医专家,取得相关的法医知识支持,向法院成功申请到鉴定人员出庭,就鉴定意见的程序上以及实体上进行了有力的质证,完全影响了审判长以及人对该案之前的认知。原定为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一共开了四次庭。通过开庭,事情越辩越明,被害人的家属的态度亦发生了改变,辩护人趁机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辩护思路
1、积极举证证明被害人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案发当日被告人苏某就被害人的病症积极联系了被害人的家属,建议送医治疗,家属不同意,延误的抢救时机。2、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不科学不客观。详细进行死因分析;3、被告人苏某不具有故意伤害死者段某的主观故意;4、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段某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苏某的拍打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存在介入因素;5、被告人苏某用凉席拍打死者段某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6、被害人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被告人苏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办案结果
一审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判处
五、办案心得
1、尽可能地调取相关证据来还原案发时的事实;2、尽量找到案件无罪的方向和点,对法律条文进行有力地解读;3、关键证据有重大的问题时,抓住该关键证据不放,反复针对该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辩护,彻底影响审判长,同时又能让控方失去对案件的把控。4、对案件提出的合理怀疑一定是能够被法官的逻辑所能够理解的合理怀疑,要达到能影响法官心证的地步;5、通过无罪辩护触动法官,同时又要保留重罪变轻罪灵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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