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5日,方某受“孝哥”雇请,来到深圳龙华街道某村,和另外三名男子一起,将16件外表为音箱而内藏枪支的货物交由某快递公司李某打包邮寄,并由方某将16张收件人为童某某的快递单交给李某。5月9日,民警在龙华街道某快递公司截获十个由方某邮寄的包裹,交货疑似手枪十支,其中九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为压缩气体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多次会见方某后,辩护人了解到方某系受雇帮助快递涉案物品,应属于。而且,涉案枪支系气枪,危害性相对较小,有一定的从宽出发空间。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给方某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处理规则,要求其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理。
三、辩护意见
庭审中,辩护人做了罪轻辩护,主要陈述如下辩护意见:
1、方某系“孝哥”雇请,帮助处理枪支快递事宜,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2、涉案枪支系气枪,枪口动能小,危害性相对甚小,而且一般人均对气枪买卖的违法性欠缺认识,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3、方某系初犯、偶犯,素无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之发生更多是方某不知法懂法导致,且能真诚悔罪,判处当不至再危害社会。
4、综上,请求对方某判处缓刑。
四、处理结果
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方某二年,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办理涉枪案件,对于枪支的性质、动能和危害性的比较分析是基础。其次,行为人对于涉案枪支的认识、购买的用途,也是决定处罚轻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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