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以来,戴某飞、汤某林、祝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路开办某某休闲会所,雇请被告人张某、丘某、张某某等人进行管理,并招募多名女子在会所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张某担任部长,负责管理服务员和技师、安排客人按摩和嫖娼。丘某系领班,负责接待、介绍卖淫女,张某某负责收银及记录账目。2014年9月14日20时许,民警在该会所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胡某、吴某、杜某、罗某等五人,并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二、辩护意见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作出罪轻辩护:1、丘某参与协助卖淫的瞬间短、危害小;2、丘某系领班,在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索契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丘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判处丘某一年。
四、办案心得
协助,通说是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在里有没有主从犯之分,实务中有一些不同做法。辩护人认为,即使都是帮助行为,也有作用大小地位高低的差别,因此做从犯辩护,还是可以得到更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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