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被害人Q某被人骗取参与网上博彩。2018年3月28日18时45分许,Q某在某街道自己家中,采用手机转账的方式按照行为人(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指示将人民币346000元分批转入的工商银行卡内参与网上博彩。行为人随即分两次将上述款项从上述银行卡转入商业银行卡内。
2018年3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C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一个外号叫阿强(另案处理)的安排到缅甸××自治区一个赌场的POS机刷卡套现点,持上述的银行卡在某建材门市部名下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46890元;在某童装店名下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09458元;在某金建材商行名下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01352元。后C某某将上述现金交给了“阿强”,并从中获利3%,即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C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被缅甸××自治区城镇治安建设管理局抓获进行调查,后于2018年5月12日由该局移交中国警方。2018年5月18日,某市公安局在C某某处扣押7张银行卡、手机2台。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查阅卷宗,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和被告人沟通之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对受害人进行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C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2019)湘01XX刑初XXX号
1、被告人C某某犯,判处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2、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C某某用于犯罪活动的某牌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除分析构成要件外,还要综合考虑主观动机、伤害结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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