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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1-10-28 16:40:33 浏览:297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W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市房产局副局长Z某2以现金60万余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轿车。具体指控事实如下:

(一)2008年,被告人W某某应时任某市房产局副局长,应主管廉租房工作的Z某2之妻O某的要求,同意O某的妹夫Y某1挂靠某县某建筑公司参入以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一起承揽某市城南廉租房建设,并借款60万元作为杨某1承揽保证金,承诺从今后的工程款中扣除。2009年1月24日,W某某从某县某建筑公司在建行账上转给O某建行账上60万。某市廉租房城南项目部于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12月12日共支付给某县某建筑公司Y某1承建的工程款,计1290万元,该公司扣除管理费、瓷砖、铝合金等材料款共计184万元后,以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付给O某建行和Y某1建行账户1106万元。账上没有抵扣60万元借款。

2010年上半年,Y某1同时承揽某市城北廉租房项目工程,项目部自2011年1月27日至2014年10月10日,付给W某某的某公司工程款922多万元,某公司扣除税费、管理费等费用137多万元后,通过本公司在建行账户,付给杨某1建行账上784万元。账上仍未抵扣O某借的60万元借款。

1、O某欠W某某的60万元借款,W某某分两次表示送给Z某2,事实如下:

(1)2010年上半年,W某某看到Z某2与市委领导走的近,认为其被提拔的机会很大,为今后得到Z某2的关照,向Z某2表示要给其一笔钱作为其走动关系的费用。同年5月下旬,城建投退回某公司300万元城北廉租房招标保证金,其中应退还杨某120万元,W某某妻子Y某1想将该款作为收回60万中的借款予以抵扣,但W某某要其支付,并表示60万的借款其自己处理。2010年6月2日,Y某1根据W某某的安排,从建行账上转款20万元到O某指认的Y某1建行账上。几天后,W某某告诉Z某2其给Y某1账上转了20万元作为送给其跑关系的费用。之后,Z某2要O某查银行账确认收到该款。

(2)2011年Z某2任某市水务投党委书记兼董事长,W某某多次向Z某2提出将水务投的工程项目交其做,Z某2表示同意。2012年12月18日城北廉租房项目部付给某公司89多万元,次日,Y某1通过本公司账户付给杨某账户49多万。之后,Y某1告诉W某某,自己扣了O某还欠的40万元债务,W某某要Y某1将40万付给O某,Y某1于同日通过原账户付给杨某账户40万元。

 

(二)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已担任某水务投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的Z某2约W某某到某市某广场附近的中西餐厅喝茶,Z某2说想买一台小车,W某某要曾就买一台车,并表示不用付款,可从其老乡周某1开的4S店拿车,车款可以抵周欠其的借款。并当即打电话把周某1叫到中西餐厅,要周某1把Z某2要买的车的事情办好,周某1答应并问Z某2什么时候要,Z某2当即表示如果要车时会直接去找周某1。

2013年4月下旬,周某1安排其公司总经理袁某某办理此事,并告诉袁某某其朋友要一台30万左右的车,钱由公司垫付。袁某某便安排旗下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大客户经理Y某某Y某2)办理,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分二次从公司在建行的账户上转给杨某某建行账上30多万元,杨某某便联系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周某2,并于同年4月25日至5月4日分三次通过自己账户和朋友Z某在建行账户转款29万元给周某建行账户。同时将Z某某有关信息材料发送给周某2,周某2收到订金后联系某公司,并于同年的4月25日付1万元订金,同年5月4日通账户转某汽车配件批发商行27万元,购买一台车。同年5月23日,Z某某将车提回后,以自己的名字上户,该台轿车价值人民币28万元,车款从周某1欠W某某的债务中抵扣。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查阅卷宗,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认为W某某给Z某2送奥迪车和20万元钱属实,但其在送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上述财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的犯罪金额,并以此为W某某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又提起上诉,维护W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W某某给Z某2送奥迪车和20万元钱属实,但其在送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上述财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的犯罪金额。且在某综合馆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办案结果

 

(2019)湘XX刑终XXX号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8)湘12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2、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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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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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W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市房产局副局长Z某2以现金60万余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轿车。具体指控事实如下:

(一)2008年,被告人W某某应时任某市房产局副局长,应主管廉租房工作的Z某2之妻O某的要求,同意O某的妹夫Y某1挂靠某县某建筑公司参入以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一起承揽某市城南廉租房建设,并借款60万元作为杨某1承揽保证金,承诺从今后的工程款中扣除。2009年1月24日,W某某从某县某建筑公司在建行账上转给O某建行账上60万。某市廉租房城南项目部于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12月12日共支付给某县某建筑公司Y某1承建的工程款,计1290万元,该公司扣除管理费、瓷砖、铝合金等材料款共计184万元后,以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付给O某建行和Y某1建行账户1106万元。账上没有抵扣60万元借款。

2010年上半年,Y某1同时承揽某市城北廉租房项目工程,项目部自2011年1月27日至2014年10月10日,付给W某某的某公司工程款922多万元,某公司扣除税费、管理费等费用137多万元后,通过本公司在建行账户,付给杨某1建行账上784万元。账上仍未抵扣O某借的60万元借款。

1、O某欠W某某的60万元借款,W某某分两次表示送给Z某2,事实如下:

(1)2010年上半年,W某某看到Z某2与市委领导走的近,认为其被提拔的机会很大,为今后得到Z某2的关照,向Z某2表示要给其一笔钱作为其走动关系的费用。同年5月下旬,城建投退回某公司300万元城北廉租房招标保证金,其中应退还杨某120万元,W某某妻子Y某1想将该款作为收回60万中的借款予以抵扣,但W某某要其支付,并表示60万的借款其自己处理。2010年6月2日,Y某1根据W某某的安排,从建行账上转款20万元到O某指认的Y某1建行账上。几天后,W某某告诉Z某2其给Y某1账上转了20万元作为送给其跑关系的费用。之后,Z某2要O某查银行账确认收到该款。

(2)2011年Z某2任某市水务投党委书记兼董事长,W某某多次向Z某2提出将水务投的工程项目交其做,Z某2表示同意。2012年12月18日城北廉租房项目部付给某公司89多万元,次日,Y某1通过本公司账户付给杨某账户49多万。之后,Y某1告诉W某某,自己扣了O某还欠的40万元债务,W某某要Y某1将40万付给O某,Y某1于同日通过原账户付给杨某账户40万元。

 

(二)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已担任某水务投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的Z某2约W某某到某市某广场附近的中西餐厅喝茶,Z某2说想买一台小车,W某某要曾就买一台车,并表示不用付款,可从其老乡周某1开的4S店拿车,车款可以抵周欠其的借款。并当即打电话把周某1叫到中西餐厅,要周某1把Z某2要买的车的事情办好,周某1答应并问Z某2什么时候要,Z某2当即表示如果要车时会直接去找周某1。

2013年4月下旬,周某1安排其公司总经理袁某某办理此事,并告诉袁某某其朋友要一台30万左右的车,钱由公司垫付。袁某某便安排旗下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大客户经理Y某某Y某2)办理,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分二次从公司在建行的账户上转给杨某某建行账上30多万元,杨某某便联系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周某2,并于同年4月25日至5月4日分三次通过自己账户和朋友Z某在建行账户转款29万元给周某建行账户。同时将Z某某有关信息材料发送给周某2,周某2收到订金后联系某公司,并于同年的4月25日付1万元订金,同年5月4日通账户转某汽车配件批发商行27万元,购买一台车。同年5月23日,Z某某将车提回后,以自己的名字上户,该台轿车价值人民币28万元,车款从周某1欠W某某的债务中抵扣。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查阅卷宗,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认为W某某给Z某2送奥迪车和20万元钱属实,但其在送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上述财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的犯罪金额,并以此为W某某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又提起上诉,维护W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W某某给Z某2送奥迪车和20万元钱属实,但其在送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上述财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的犯罪金额。且在某综合馆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办案结果

 

(2019)湘XX刑终XXX号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8)湘12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2、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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