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D某某伙同W某某(另案处理)通谋共同走私出口锑锭,两人协商由W某某负责销售锑锭给国外客户,D某某负责向国内采购锑锭,利润平分。
具体操作模式为:W某某以其香港公司名义跟国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之后D某某联系厂家采购锑锭,并将锑锭运输至指定的仓库。W某某再委托X某(另案处理)负责从中越边境通过绕关走私的方式将锑锭偷运出境,出境后锑锭再发往国外客户指定的目的港。
国外客户收到锑锭后,将货款支付到W某某香港公司的美元帐户,之后W某某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兑换成国内人民币再支付给D某某,两人隔一段时间结算利润并予以平分。
经统计,被告人D某某伙同W某某委托他人绕关走私锑锭4单,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锑锭95.429吨,涉嫌偷逃税款232273.88元。
2018年12月15日,缉私分局民警在被告人D某某住处将D某某抓获。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查阅卷宗,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认为D某某属于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
三、辩护思路
D某某是国内货主,未实际参与走私行为,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19)湘XX刑初XX号
被告人D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人民币七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法官采纳了罗健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缓刑,辩护人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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