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某某区某某街交口处,因不满被害人杨某某和都某某过马路时影响刘某某骑行自行车,遂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部轻伤二级;右手轻微伤;孟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孟某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涉嫌被检察院提起。
二、办案过程
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较重的寻衅滋事罪,而应认定为(轻伤),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故意伤害罪;2、部分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造成;3.被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意见。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四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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