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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广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1-11-16 16:56:15 浏览:682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与案外人魏某妻子共同设立深圳市瑞XX公司,利用其在原任职的万XX公司所掌握的该公司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的核心技术信息生产与万XX公司相同的产品自恢复保险丝,并销售给万XX公司原部分客户及其他客户。至2013年12月累计销售额为人民币439万元左右。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做鉴定,凯XX公司现场查获的电脑硬盘、技术文件中所含技术信息,与万XX公司秘密技术信息相同或类似。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公司评估,万XX公司拥有的“高分子自恢复保险丝产品”技术信息价值人民币330万元。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万XX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后果,构成了侵害商业秘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

三、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后,辩护人除了向当事人详细询问相关的技术问题外,还多方找行业类专家咨询两个产品核心技术要素、异同及影响,做到对涉案产品相关技术知识背景有着较为充分了解。此外,我们多方查找被害单位公开的财务资料,并要求法院调取万XX公司和凯XX公司的纳税申报的相关资料,了解其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率,确定合理的损失与获利计算依据。同时,多渠道搜集同类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查找相关的行业数据,专业报道,了解行业的背景知识、变化趋势。经商讨后,我们决定做无罪辩护。

四、辩护思路

我们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被告人郑某广不构成指控罪名的如下理由:

1、知识产权中心司法鉴定仅仅证明了双方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主料和辅料相同,但这些属于公开信息。关于最核心的技术秘密即产品材料配比,并没有鉴定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

2、即使构成侵害商业秘密,郑某某及凯XX公司仅使用了该技术秘密,并未将其公开,万XX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未丧失价值,不应以商业秘密价值作为认定被害人损失的依据。

3、涉案产品存在市场充分竞争,仅深圳就有同类公司三十多家,双方客户基本不会重叠,凯XX公司的销售额并不等于万XX公司销售的损失,不能以此作为计算损失依据。而现有证据证明,凯XX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也不能以销售额作为获利依据。

4、被告人郑某某并没有主动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万XX公司技术秘密,主观恶意较小,且案发后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五、一审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为非法使用技术秘密的行为不同于公开,并未导致技术秘密的价值丧失,不能以技术秘密价值作为损失依据。考虑到整体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竞争、成本变化等因素,不能简单以万XX公司销售额的下降作为损失计算依据。结合凯XX公司销售额,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万XX公司的平均利润率,酌定计算该公司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为77.57万元。考虑到郑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遂从轻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六、办案心得

1、办理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首先要对所涉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的相关知识有充分了解,对于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在技术和工艺上的异同有明确认知,找出不构成侵权的技术依据。

2、对于被害人损失和侵权人非法获利的的计算,要全面利用被害单位公开的财务资料,结合行业背景,市场环境,充分论证合理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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