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翟某担任深圳XX电机公司高级采购主任期间,于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为香港XX科技公司、香港XX新电子公司取得深圳XX电机公司汽车连接器和线束业务订单提供帮助,并于两公司实控人林某、付某约定回扣比例。期间,林某给翟某及其母亲名下银行卡共计转账120万左右,其中57.5万元系回扣款。付某给翟某及其母亲名下银行卡共计转账101.69万万左右,其中83.69万元系回扣款。翟某非法收受供应商回扣和佣金合计人民币141.22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和被告人翟某沟通,了解到其接受的指控贿金里部分系同学的还款,部分系介绍其他公司业务的提成。将相关的银行流水梳理核对后,辩护人发现和案外人林某和付某、其他及被告人翟某的供述内容大致吻合,辩护人决定将减少受贿金额作为辩护重点。同时,因翟某系协助调查他人犯罪事实时主动供述自己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处。辩护人其后几次和侦查人员当面交流,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最后,辩护人辩护意见被采纳,在移送起诉时即将受贿金额由之前的300多万降低为140多万,并认定自首。同时,辩护人督促翟某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理。最后,翟某获得。
三、辩护思路
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辩护人一直致力于如下几个观点:
1、被告人翟某被指控接受林某和付某给付的贿金中,总计有80万左右系翟某为两人公司介绍业务的正常提成,与翟某公司业务以及翟某职务没有关系,不应作为受贿金额。
2、相关银行流水记录中,有110万左右系翟某同学的还款,与其同学同翟某公司的合作业务并无关联,不属于贿赂金额。
3、翟某在协助公安调查其上司受贿时主动交代自己收受贿金的事实,构成自首,应减轻处罚。
4、翟某认罪态度良好,且能积极退赃,没有再犯危险,请求判处缓刑。
四、处理结果
判处二年、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商业受贿案件,出罪条件严格,适用情形很少,基本以职务身份和收受贿金为归罪的充分条件。因此,辩护人辩护重点不必放在法条规定的是否为他人谋利,而是将甄别指控的受贿事实与金额,争取降低金额作为重点。同时,如果有五年以下的条件,应劝说积极退赃,争取较大幅度的从轻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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