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时XX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叶某威在XX厂房转让事宜上给与案外人邱某帮助,要求邱某给予好处费838万元,并由其堂弟叶某根收取。后叶某根将其中67万元现金交给叶某威,其余770万元被叶某根用于偿还赌债。
二、办案过程
本案原审被告人叶某威被判处八年,上诉期间家属委托辩护。接收委托后,辩护人几次会见被告人叶某,仔细阅读一审证据材料,确定原审认定叶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金的证据不足,叶某供述收受的838万元系邱某感谢其工厂被XXX房地产公司收购时帮助谈价提高收购价格,并非是帮助收购厂房。辩护人二审中据此提出无罪辩护,后中院发回重审。重审中,XX房地产公司拒绝承认叶某居中协商的行为,辩护人改变辩护策略,主张罪轻辩护。同时,督促家属积极退赃,说服被告人叶某认罪认罚。最后,被告人叶某获得从轻处罚,改判五年六个月。
三、辩护思路
重审过程中,辩护人着重陈述以下几个观点:
1、叶某并非主动索要,而是双方一开始即谈好报酬比例。
2、邱某收购台资XX工厂,系普通商业行为,与叶某任职的股份公司事务并无关联。叶某帮助其洽谈,更多是一种居间行为,而非职务管理行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3、叶某认罪认罚,督促家属退赃,应从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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