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某代表深圳市宝XX电子公司与马某等人商定代理进口协议,以明显低于正常应缴税款的运费,由马某等人利用实际控制的进料加工企业展X电子(深圳)公司、盈XX电子(深圳)公司、保税仓储企业XXX(深圳)公司的保税指标,或通过货柜夹带的方式,将宝XX公司在境外采购的液晶显示玻璃、显示屏等货物走私入境,并送达到宝XX公司在国内指定的收货点,而后将上述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经稽核,宝盈泰公司总计逃税149.66万元。
二、办案过程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申请会见被告人王某,了解到其虽然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按约定支付了运费和税费,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给其详细解释了认定走私罪的特别规定,司法实务处理惯例,说服其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争取一个良好的态度,避免侦查部门在不断的追查中扩大事态。同时,辩护人搜索相关判例,了解货主与通关集团主从关系的实际认定规则,最后决定做罪轻辩护,着力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地位和作用等方面阐述应予轻罚的理由。最后,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获得。
三、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做罪轻辩护:
1、被告人王某并不确知马某的通关集团进口涉案货物的方式,而且自认为已经支付约定的保税费用,属于合法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王某已经支付部分税费,应当从其犯罪金额里扣除。
3、宝XX公司在中,并非犯意提起着,亦非走私行为直接实施者,地位低作用小,属于。
4、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涉案的公司还在经营中,为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发展,建议对王某处以缓刑。
四、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判处王某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走私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以按约定支付了包税费用为由,主张无罪。同时,对侦查部门讯问的有关事实全盘否认。这种方式不仅不能脱罪,还可能导致侦查部门不断深入调查,恶化事态。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给当事人详细解释和分析其行为性质,说服当事人认罪,争取将程序尽快推进,防止事态恶化。同时,为争取缓刑奠定一个良好的认罪悔罪的主观基础。本案即按照上述思路,最后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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