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葛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辛明律师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定罪免处

发布时间:2021-11-20 19:16:17 浏览:4134次 案例二维码

葛某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葛某在长春市绿某镇某村,以长春市众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建设众联特色果蔬种植示范基地项目,该项目所占用的土地系林地,葛某在没有经过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18.06亩(12038.7476平方米)。另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同意《关于众联特色果蔬种植示范基地项目备案的请示》,同意补办备案手续。

二、办案过程

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无罪的可能性,因此辛明律师从非法占用农地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入罪标准上入手,从占用农用地面积计算和葛某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两方面出发,通过分析检察院指控的违法事实是否持续以及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等角度,灵活运用司法鉴定意见结果降低涉案土地面积,将本案的办案重点放在寻求出罪路径上。

三、辩护思路

(一)事实部分

  1. 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仅为4.42亩,不符合追诉标准。
  2. 起诉书指控的未经批准的违法状态已经消失,不具有刑事追诉的必要。
  3. 被告人葛某不具有主观故意。

(二)量刑部分

    1.被告人葛某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可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葛某如实供述了涉案的全部事实,并愿意为此承担责任,符合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应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葛某身体极其不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79小班18.06亩的防风固沙林地)范围内,仅有4.42亩破坏了种植条件,而其余并未破坏种植条件,未达到法定的5亩的追诉标准;同时,起诉书指控的未经农业局批准的违法状态已于2018年10月消失,基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系结果犯而非行为犯的属性,本案葛某的行为未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此外,此罪在主观上要求故意。葛某在涉案地块上建设曾自行委托长春市国土测绘院对涉案地块进行测绘,基地项目前的辩护人为葛某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葛某基于对测绘院出具的测绘图的信赖,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建设特色果蔬种植示范基地,不属于主观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的亮点在于对司法鉴定意见土地破坏结论的应用,经核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可以确定仅为79小班18.06亩的防风固沙林地,与80小班无关。该鉴定意见明确指出,79小班中属于硬覆盖的面积为4.42亩,破坏了种植条件,而其余的13.64亩属于软覆盖,并未破坏种植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毁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79小班属于防护林地,那么不仅仅非法占用亩数要达到5亩以上,而且同时要满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认定条件,而本案起诉书仅仅考虑了亩数条件而没有考虑实质损害条件,辛明律师从是否破坏了林地的实际使用这一角度,一方面争取将涉案土地面积降低至追诉标准之下,另一方面在定罪基础并不牢固的基础上,进一步主张葛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最终推动法院认定葛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葛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辛明律师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定罪免处

发布时间:2021-11-20 19:16:17 浏览:4134次

葛某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葛某在长春市绿某镇某村,以长春市众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建设众联特色果蔬种植示范基地项目,该项目所占用的土地系林地,葛某在没有经过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18.06亩(12038.7476平方米)。另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同意《关于众联特色果蔬种植示范基地项目备案的请示》,同意补办备案手续。

二、办案过程

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无罪的可能性,因此辛明律师从非法占用农地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入罪标准上入手,从占用农用地面积计算和葛某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两方面出发,通过分析检察院指控的违法事实是否持续以及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等角度,灵活运用司法鉴定意见结果降低涉案土地面积,将本案的办案重点放在寻求出罪路径上。

三、辩护思路

(一)事实部分

  1. 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仅为4.42亩,不符合追诉标准。
  2. 起诉书指控的未经批准的违法状态已经消失,不具有刑事追诉的必要。
  3. 被告人葛某不具有主观故意。

(二)量刑部分

    1.被告人葛某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可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葛某如实供述了涉案的全部事实,并愿意为此承担责任,符合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应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葛某身体极其不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79小班18.06亩的防风固沙林地)范围内,仅有4.42亩破坏了种植条件,而其余并未破坏种植条件,未达到法定的5亩的追诉标准;同时,起诉书指控的未经农业局批准的违法状态已于2018年10月消失,基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系结果犯而非行为犯的属性,本案葛某的行为未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此外,此罪在主观上要求故意。葛某在涉案地块上建设曾自行委托长春市国土测绘院对涉案地块进行测绘,基地项目前的辩护人为葛某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葛某基于对测绘院出具的测绘图的信赖,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建设特色果蔬种植示范基地,不属于主观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的亮点在于对司法鉴定意见土地破坏结论的应用,经核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可以确定仅为79小班18.06亩的防风固沙林地,与80小班无关。该鉴定意见明确指出,79小班中属于硬覆盖的面积为4.42亩,破坏了种植条件,而其余的13.64亩属于软覆盖,并未破坏种植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毁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79小班属于防护林地,那么不仅仅非法占用亩数要达到5亩以上,而且同时要满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认定条件,而本案起诉书仅仅考虑了亩数条件而没有考虑实质损害条件,辛明律师从是否破坏了林地的实际使用这一角度,一方面争取将涉案土地面积降低至追诉标准之下,另一方面在定罪基础并不牢固的基础上,进一步主张葛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最终推动法院认定葛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