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开始,同案犯王某成立深圳市XXX珠宝公司,租用罗湖区XX大厦XXX房,雇请同案犯李某喜、被告人周某等人,购进原料,交由同案犯制作假冒卡地亚、梵克雅宝、爱马仕、宝格丽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并对外销售牟利。2014年8月19日,民警在XXX公司将某某等相关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梵克雅宝、卡地亚品牌的项链、手链6、耳钉、手镯若干,经鉴定价值约113010元。经查,王某、周某等人自2014年以来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珠宝首饰共计311598.2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周某,详细了解其工作岗位、职责和年限,说服其认罪并据此制定罪轻辩护方案。庭审中,辩护人从周某工作岗位、年限、职责等方面来详细论述了其地位和作用较轻,应认定为,并请求处以。最后,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主要阐述如下观点:
1、本案属,周妮并非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仅仅受雇从事收发工作,没有直接参与造假,作用微小,属于从犯;
2、周妮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能够真诚悔罪。请求对周妮减轻处罚,判处拘役。
四、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周妮拘役五个月,宣判当天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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