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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发布时间:2021-11-25 11:39:06 浏览:38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日,张某,在小区看到一辆电动车,在无人情况下,将该电动车推至地下车库藏匿,随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家属多次联系,但是没有正式委托,而是希望通过关系找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

2021年11月11日,王成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张某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由于前期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且当时合肥市看守所实行隔离制度,十四天内无法会见。王成律师要求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家属成功取得谅解,之后联系公安机关了解报捕时间,当天得知就已经报捕至检察院。

二、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经过多方沟通了解,形成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2021年11月12日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2021年11月17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目前本案的涉案车辆价值还在鉴定,辩护人将持续关注本案,争取撤销案件或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被盗的车辆是2020年11月份购买的电动车,当时价格2790元,目前,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定为2000元以上,本案车辆在未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下,车辆本身经过一年的使用,实际价值很可能达不到2000元,从而达不到立案标准。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张某本人是一个农民,已经六十多岁,在案发前,其因为被诈骗数千元,不想让子女知道,才一时糊涂,其情节相对轻微,案件涉及的车辆在购置的时候才2790元,刚刚过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三)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依法构成坦白。

2021年11月3日,经过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态度良好。

(四)案发之后,张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报案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案涉车辆也没有出售,目前在公安机关扣押,后续仍可以归还报案人。

2021年11月3日,张某及其家人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后,第一时间交回了案涉的车辆,并且积极赔偿报案人4000元,弥补了张某个人给报案人造成的损失,报案人也自愿出具书面的谅解书。

(五)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其本人也自愿认罪。

张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涉嫌犯罪也是其受骗之后一时糊涂导致,其本人也表示如果构成犯罪,愿意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书面签署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恳请检察院在批捕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办案结果

经过多方沟通沟通了解,形成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2021年11月12日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2021年11月17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五、办案心得

根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在报捕之后,辩护人要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不予批捕,从而为后续的辩护取得成功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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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在“拘转捕”期间因疫情看守所实行隔离制度十四天内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通过主动积极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其中,王成律师在根据事务所指派担任辩护人后首先要求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这是取得成功的最关键一步!紧接着,从本案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之后张某家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张某自愿认罪等多个方面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值得肯定。

    2021-11-30 11: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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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日,张某,在小区看到一辆电动车,在无人情况下,将该电动车推至地下车库藏匿,随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家属多次联系,但是没有正式委托,而是希望通过关系找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

2021年11月11日,王成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张某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由于前期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且当时合肥市看守所实行隔离制度,十四天内无法会见。王成律师要求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家属成功取得谅解,之后联系公安机关了解报捕时间,当天得知就已经报捕至检察院。

二、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经过多方沟通了解,形成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2021年11月12日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2021年11月17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目前本案的涉案车辆价值还在鉴定,辩护人将持续关注本案,争取撤销案件或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被盗的车辆是2020年11月份购买的电动车,当时价格2790元,目前,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定为2000元以上,本案车辆在未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下,车辆本身经过一年的使用,实际价值很可能达不到2000元,从而达不到立案标准。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张某本人是一个农民,已经六十多岁,在案发前,其因为被诈骗数千元,不想让子女知道,才一时糊涂,其情节相对轻微,案件涉及的车辆在购置的时候才2790元,刚刚过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三)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依法构成坦白。

2021年11月3日,经过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态度良好。

(四)案发之后,张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报案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案涉车辆也没有出售,目前在公安机关扣押,后续仍可以归还报案人。

2021年11月3日,张某及其家人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后,第一时间交回了案涉的车辆,并且积极赔偿报案人4000元,弥补了张某个人给报案人造成的损失,报案人也自愿出具书面的谅解书。

(五)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其本人也自愿认罪。

张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涉嫌犯罪也是其受骗之后一时糊涂导致,其本人也表示如果构成犯罪,愿意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书面签署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恳请检察院在批捕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办案结果

经过多方沟通沟通了解,形成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2021年11月12日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2021年11月17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天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五、办案心得

根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在报捕之后,辩护人要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不予批捕,从而为后续的辩护取得成功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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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在“拘转捕”期间因疫情看守所实行隔离制度十四天内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通过主动积极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其中,王成律师在根据事务所指派担任辩护人后首先要求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这是取得成功的最关键一步!紧接着,从本案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之后张某家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张某自愿认罪等多个方面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值得肯定。

    2021-11-30 11: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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