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W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Z某2以现金60万余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奥迪轿车。湖南某人民法院审理湖南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W某某犯、一案,于2019年作出(2018)湘12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W某某不服,以自己于2010年6月送给Z某某20万元、2013年5月送给Z某某价值28万余元的奥迪轿车的行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在某篮球综合馆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珍珠律师继续为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坚持被告人不成立串通投标罪的,并为此制定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送给Z某某的20万元,以及送给Z某某价值28万余元的奥迪轿车的行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在某篮球综合馆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办案结果
(2019)湘1x刑终xxx号
1、撤销某人民法院(2018)湘12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2、发回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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