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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李珍珠、罗健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12-20 15:48:47 浏览:449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某系E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为非法占有人民币57170864元的土地返还款,于2014年1月17日安排E公司财务经理H某1(另案处理)以被告人L某某控制的K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开具了人民币5717万税务发票欲用于将土地返还款转至K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次日,被告人L某某又安排H某1及H某持上述发票及被告人L某某以E公司名义制作的“要求XX路社区将土地返还款转入K公司账户”的函到XX路社区办理了转账手续。同年1月22日,XX路社区按上述“函”的要求将57170864元土地返还款全部打入K公司账户。

2014年1月23日至3月21日间,被告人L某某安排E公司及K公司出纳将该笔土地返还款用于偿还被告人L某某个人欠款人民币2383.7万元,向其前妻H某3账户转入人民币710万元、转借给E公司人民币1900万元,转借给E公司股东Z某1人民币700万元。

二、办案过程

公安机关将被告人L某某抓获后,其如实供述了部分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L某某,深入了解案情,就案件中存在的疑点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L某某个人与E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经济纠纷,L某某占有的5717万元,远远低于L某某对E公司享有的债权,L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本案在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对L某某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讯问录像不全,并提交了两名证人的证言,据此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L某某的供述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四、办案结果

(2016)湘XX刑初XXX号

被告人L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L某某退赔被害单位E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七百一十七万零八百六十四元(已转借给公司的人民币一千九百万元执行时可抵退赔数额)。已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已冻结的银行存款、证劵账户内资金发还E有限公司(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不足部分,由被告人L某某继续予以退赔。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重点是被告人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若证实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可能会成为辩护的转折点。每个案件的辩护方向,因案而异。刑事案件与被告人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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