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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被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行贿两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陈曦雨律师、杨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捕、取保候审、只起诉一罪

发布时间:2022-01-11 15:08:15 浏览:394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H某在某肉类批发市场中做出租仓库的生意。在2020年12月成都P区新冠疫情爆发时,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当地政府要求全面关停当地的海鲜、冻货、肉类等食品的交易。但时值春节,仓库的租户们主要存储的便是春节期间销量较高的毛肚、黄喉、鸡爪、鸭肠等火锅食材。为了逃避政府要求全面关停的政策,仓库的租户们修建起临时围墙,隐蔽他们私下买卖冻货的行为。在春节临近时,租户们为方便运输货物,又在围墙上挖出洞,方便货物进出。

案发后,H某作为该仓库的经营者,被指控参与租户们销售未经检疫的食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同时,H某在经营仓库期间,为使当地政府部门在园区检查中对自己“高抬贵手”,向三位政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2021年5月14日,H某被成都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21年6月18日,H某被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15日,H某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一)侦查阶段

陈曦雨和杨璇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后,因案情紧急,根据委托人陈述的案情,迅速撰写好《首次会见提纲》,在半个小时的视频会见时间中,了解到全部案件事实和相关细节。

因家属委托时间较晚,为不耽误案件办理,陈曦雨律师和杨璇律师分工协作,分别进行再次会见,同时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终于赶在承办检察官研究案件之前,与其依法沟通律师意见。

在反复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交流后,2021年6月18日,H某被成都市某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随后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

2021年12月15日,本案被移送至成都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之后,杨璇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复制卷宗材料,随后陈曦雨律师、杨璇律师组织卓安办案团队迅速对该案做出研判意见,认为H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证据不足,不能构成犯罪。律师团队迅速形成《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2021年12月31日,在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依法交流之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不予起诉。

三、辩护意见

(一)侦查阶段

因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因此无法掌握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但陈曦雨与杨璇律师通过会见H某,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梳理本案事实,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1.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证实H某对商家使用其出租的场地进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知情,其不构成共犯;

2.即使有相关证据表明H某涉案,但暂无证据证实涉案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且H某仅为从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能被适用缓刑

3.H某为初犯,且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1. H某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H某明知L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H某供述,他仅仅是看到过外包装为全外文的,此行为仅仅系可能知晓他们并未正规报关,涉及销售走私的货品的行为。

(2)该罪名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本案中,商家销售走私货品,并不符合最高检、最高法在2013年5月2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3)本案系发生在疫情期间,私自走私冷冻制品违反相关防疫规定,L某等人的私自走私行为,有可能造成新冠疫情的传播,但是新冠疫情并不属于食源性疾病,所以该行为并不必然符合“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的条件。而H某仅仅作为提供场地的出租人,对这一走私行为的放任,并不足以入罪。

(4) 关于鉴定意见书,仅仅是证实了商家进口的这一批肉类中,有禁止输入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也有未经合格渠道入境的肉类。对于商家自己来说,也许对于进口地点和品类都不算非常明确,对于提供存储地点的H某而言,就更不可能,也做不到去分辨其是否为明知这批肉类中有禁止输入国家或者禁止进口的肉类。H某看到包装中有外文,依照常理判断,其最多能够推断出这批肉类系走私而来,没有证据证明H某明确的知道商家进口的肉类系禁止输入国家或者禁止进口的品类。而鉴定意见书中查获的肉类鉴定结论为分成(禁止输入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也有未经合格渠道入境的肉类),说明事实上平常人无法得知到底走私的肉类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国家或者种类的,所以对于H某而言,更加不能苛求其对商家走私的肉类品类能够区分,而达到明知是禁止输入国家或者品类而提供存储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H某仅仅有明知这批肉类系未经合格渠道入境的主观故意,所以不能适用其明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供生产销售场地。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H某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四、办案结果

(一)侦查阶段

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H某被羁押35天之后,被成都市某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公安机关改变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随后,公安机关对该“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申请了复议,但检察机关仍然维持了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成都市某公安局和成都市某监委的调查,分别指控H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行贿罪,最终检察院仅起诉行贿罪,H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无罪。

五、办案心得

侦查阶段案件办理中,因律师无法阅卷,且受限于侦查工作保密的限制,律师能了解的案件信息有限。大多数时候,律师只能通过当事人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此时,律师的会见沟通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静下心来仔细研判案件证据材料,针对个案情况,重视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据内容。

此外,还应当结合“常识、常理、常情”,在案件研判中,结合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定,才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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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被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行贿两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陈曦雨律师、杨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捕、取保候审、只起诉一罪

发布时间:2022-01-11 15:08:15 浏览:3946次

一、案情简介

2020年,H某在某肉类批发市场中做出租仓库的生意。在2020年12月成都P区新冠疫情爆发时,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当地政府要求全面关停当地的海鲜、冻货、肉类等食品的交易。但时值春节,仓库的租户们主要存储的便是春节期间销量较高的毛肚、黄喉、鸡爪、鸭肠等火锅食材。为了逃避政府要求全面关停的政策,仓库的租户们修建起临时围墙,隐蔽他们私下买卖冻货的行为。在春节临近时,租户们为方便运输货物,又在围墙上挖出洞,方便货物进出。

案发后,H某作为该仓库的经营者,被指控参与租户们销售未经检疫的食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同时,H某在经营仓库期间,为使当地政府部门在园区检查中对自己“高抬贵手”,向三位政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2021年5月14日,H某被成都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21年6月18日,H某被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15日,H某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一)侦查阶段

陈曦雨和杨璇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后,因案情紧急,根据委托人陈述的案情,迅速撰写好《首次会见提纲》,在半个小时的视频会见时间中,了解到全部案件事实和相关细节。

因家属委托时间较晚,为不耽误案件办理,陈曦雨律师和杨璇律师分工协作,分别进行再次会见,同时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终于赶在承办检察官研究案件之前,与其依法沟通律师意见。

在反复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交流后,2021年6月18日,H某被成都市某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随后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

2021年12月15日,本案被移送至成都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之后,杨璇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复制卷宗材料,随后陈曦雨律师、杨璇律师组织卓安办案团队迅速对该案做出研判意见,认为H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证据不足,不能构成犯罪。律师团队迅速形成《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2021年12月31日,在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依法交流之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不予起诉。

三、辩护意见

(一)侦查阶段

因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因此无法掌握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但陈曦雨与杨璇律师通过会见H某,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梳理本案事实,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1.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证实H某对商家使用其出租的场地进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知情,其不构成共犯;

2.即使有相关证据表明H某涉案,但暂无证据证实涉案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且H某仅为从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能被适用缓刑

3.H某为初犯,且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1. H某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H某明知L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H某供述,他仅仅是看到过外包装为全外文的,此行为仅仅系可能知晓他们并未正规报关,涉及销售走私的货品的行为。

(2)该罪名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本案中,商家销售走私货品,并不符合最高检、最高法在2013年5月2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3)本案系发生在疫情期间,私自走私冷冻制品违反相关防疫规定,L某等人的私自走私行为,有可能造成新冠疫情的传播,但是新冠疫情并不属于食源性疾病,所以该行为并不必然符合“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的条件。而H某仅仅作为提供场地的出租人,对这一走私行为的放任,并不足以入罪。

(4) 关于鉴定意见书,仅仅是证实了商家进口的这一批肉类中,有禁止输入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也有未经合格渠道入境的肉类。对于商家自己来说,也许对于进口地点和品类都不算非常明确,对于提供存储地点的H某而言,就更不可能,也做不到去分辨其是否为明知这批肉类中有禁止输入国家或者禁止进口的肉类。H某看到包装中有外文,依照常理判断,其最多能够推断出这批肉类系走私而来,没有证据证明H某明确的知道商家进口的肉类系禁止输入国家或者禁止进口的品类。而鉴定意见书中查获的肉类鉴定结论为分成(禁止输入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也有未经合格渠道入境的肉类),说明事实上平常人无法得知到底走私的肉类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国家或者种类的,所以对于H某而言,更加不能苛求其对商家走私的肉类品类能够区分,而达到明知是禁止输入国家或者品类而提供存储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H某仅仅有明知这批肉类系未经合格渠道入境的主观故意,所以不能适用其明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供生产销售场地。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H某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四、办案结果

(一)侦查阶段

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H某被羁押35天之后,被成都市某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公安机关改变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随后,公安机关对该“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申请了复议,但检察机关仍然维持了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成都市某公安局和成都市某监委的调查,分别指控H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行贿罪,最终检察院仅起诉行贿罪,H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无罪。

五、办案心得

侦查阶段案件办理中,因律师无法阅卷,且受限于侦查工作保密的限制,律师能了解的案件信息有限。大多数时候,律师只能通过当事人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此时,律师的会见沟通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静下心来仔细研判案件证据材料,针对个案情况,重视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据内容。

此外,还应当结合“常识、常理、常情”,在案件研判中,结合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定,才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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