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17号)
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都休闲会所,从事足浴、按摩业务,并招募和组织女性技师为客人提供手淫、口交色情服务。2019年3月开始,嫌疑人黄某某在会所兼职担任会计,几个月后离开。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嫌疑人,和家属详谈,并仔细翻阅了同案嫌疑人的相关材料,了解到涉案会所的经营状况,嫌疑人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作状况以及相关供述。
辩护人认为,指控嫌疑人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的证据严重不足,决定做无罪辩护。批捕阶段,辩护人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三、辩护思路
在法律意见书以及和办案机关的承办人沟通时,辩护人着重从如下方面阐述了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1.涉案会所并非专门从事色情服务的场所,而是正规的足浴和按摩服务。其间发生的色情服务多为技师临时与客人合意,并非公开的常规化的服务项目。
2.嫌疑人黄某某仅仅在会所帮忙管理账目,时间短且系兼职,对于某些比较隐秘、不常态化的色情服务,不知情也合乎情理,不能因为会所存在变相色情服务现象就此推定所有会所工作人员均系知情者。
3.嫌疑人黄某某的工作岗位只是一个中性行为,即使其知道会所存在色情服务,其工作职责与会所色情服务并无任何关联,其工作内容并非色情服务得以发生的原因或条件,对色情服务的产生或延续没有任何帮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在“审查批捕”阶段的“第三十七天”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据此对黄某某。
五、办案心得
办理组织类犯罪案件,应当仔细厘清涉案组织的经营状况、范围,嫌疑人工作职责、与违法事实的关联度,分析论证嫌疑人工作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应特别防止办案部门对概括故意的推定,简单的把组织内所有成员都认定为具有概括故意、间接帮助行为,从而构成犯罪。
评论列表(1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徐婧婷律师的辩护思路非常清晰,不仅有坚实的事实基础,而且推理严谨、逻辑严密: 首先指出涉案会所并非专门从事色情服务的场所,而是正规的足浴和按摩服务; 其次承认会所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发生过色情服务,但那多为技师临时与客人合意,并非常规服务项目; 三是嫌疑人黄某某仅仅在会所帮忙管理账目,这个工作岗位只是一个中性行为,时间短且系兼职,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对于那些隐秘且非常态化的色情服务不知情。 由此,徐婧婷律师得出“不能因为会所存在变相色情服务现象就此推定所有会所工作人员均系知情者”的结论,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个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采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