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23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李某盗窃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水电站、配电设施一宗,涉案物品价值共计四万六千元,被告人刘某、李某均有前科。
2021年10月19日,兰陵县公安局鲁城派出所民警持传唤证至某矿业有限公司,将刘某、李某传唤至鲁城派出所。
二、办案过程
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去检察院进行阅卷工作,了解案件的证据事实,形成详细的阅卷笔录。
在对本案的事实以及在案的证据有了详细的把握之后,辩护人经过分析判定,该案涉及到与的区分,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的界定,以及涉案物品的归属应如何认定等,都存在争议,因此,该案有无罪辩护的空间。
阅卷之后,辩护人立即与机关沟通,就本案罪与非罪、涉案物品的归属等问题与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明确表示,本案虽经补充侦查,但认定构成盗窃罪的定罪证据依然不足,本案应认定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未达到追诉标准。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刘某对涉案财物有经手、管理的职权,属于职务便利,而非简单的工作便利;2、涉案财物的归属尚未明确,被害人是否为某矿业有限公司存疑;3、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四、办案结果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尽管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已经决定不起诉,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作绝对不起诉更妥当,且理由并不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此,辩护人在办案中的心得是:
1.一定要了解每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本案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2.充分积极的与公诉人进行有效沟通。
3.详细的分析案件卷宗中的在案证据,也充分的与当事人了解案情,挖掘尚未出现在卷宗中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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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就目前检察机关就其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后所适用的“不起诉”决定而言,有多种类型,包括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合规不起诉等,相应地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从而也为刑辩律师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辩护空间。 按说,潘龙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这起案件,当事人已经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应当说就是一起成功案例。但潘龙律师显然并不满足于这个结果,而是认为“本案应当作绝对不起诉更妥当”,这种学者型律师的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是非常可贵的,完全可以就这个“绝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联系为题进行深入研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