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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潘龙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2-03-02 09:25:26 浏览:802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36号)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吴某同荆某签订多人股份制合伙协议,目的是共同投资某项目。荆某以500万的方式入股,该500万进入公司账户,之后该500万被李某某使用。

2021年12月24日李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委托后,潘龙律师第一时间与其近亲属沟通,对基本事实有一个大体的把握,并迅速找到该案的重点,紧接着第一时间对李某某进行了会见,了解案情,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

该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多人股份制合作协议》是一份关键的证据,该证据虽然是一份股份合作协议,但是签订该合作协议的目的是指向其公司下一个具体项目,而非想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随后又了解到从2020年10月28日签订协议后,也并无任何证据显示荆某曾提出要求成为公司股东,且事实上,对公司后续的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荆某也未加以干涉,也无权干涉。这更加印证了辩护人的观点。

荆某以出资500万的方式入股,占有10%的股份,从而改变之前李某某、徐某、吴某占股100%的事实,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荆某支付的500万系李某某合伙份额的对价,即该500万属于李某某的财产,仅是合伙份额转让的对价款打入公司公户而已,李某某有权对该资金加以支配。

经会见中向李某某核实:涉案的500万资金也多半被用于了相关项目开发的具体实施,缴纳了保证金、设计费等,但相关项目尚未实际实施也并非李某某所愿,其同样为该项目进行了前期投资,且已经与相关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荆某与李某某等四人的合伙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非刑事范畴。

随后辩护人就案件情况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将当事人成功取保。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其关键证据《多人股份制合作协议》签订的真实意图并不是入股公司;

2.涉案款项500万是系李某某合伙份额的对价,即该500万属于李某某的财产;

3.其荆某投资的项目是其真实可盈利的项目并且当事人已经做了相应的投资。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李某某获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1.本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本案刑事案件的出罪思路其实是在对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加以分析,对财产权的归属加以明确。

2.对于定案的关键证据,应当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3.应当用尽包括但不限于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等权利,与办案人员进行多次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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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的确,本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吴某同荆某签订股份制合伙协议,荆某以500万的方式入股并进入公司账户后被李某某使用,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无疑。然而,潘龙律师通过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中审查发现,荆某支付的500万只是取得合伙份额的对价款并打入公司公户,李某某有权支配――由于案件尚未进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因此,这一“无罪辩护”的思路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主要理由 !

    2022-03-25 09: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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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潘龙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36号)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吴某同荆某签订多人股份制合伙协议,目的是共同投资某项目。荆某以500万的方式入股,该500万进入公司账户,之后该500万被李某某使用。

2021年12月24日李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委托后,潘龙律师第一时间与其近亲属沟通,对基本事实有一个大体的把握,并迅速找到该案的重点,紧接着第一时间对李某某进行了会见,了解案情,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

该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多人股份制合作协议》是一份关键的证据,该证据虽然是一份股份合作协议,但是签订该合作协议的目的是指向其公司下一个具体项目,而非想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随后又了解到从2020年10月28日签订协议后,也并无任何证据显示荆某曾提出要求成为公司股东,且事实上,对公司后续的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荆某也未加以干涉,也无权干涉。这更加印证了辩护人的观点。

荆某以出资500万的方式入股,占有10%的股份,从而改变之前李某某、徐某、吴某占股100%的事实,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荆某支付的500万系李某某合伙份额的对价,即该500万属于李某某的财产,仅是合伙份额转让的对价款打入公司公户而已,李某某有权对该资金加以支配。

经会见中向李某某核实:涉案的500万资金也多半被用于了相关项目开发的具体实施,缴纳了保证金、设计费等,但相关项目尚未实际实施也并非李某某所愿,其同样为该项目进行了前期投资,且已经与相关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荆某与李某某等四人的合伙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非刑事范畴。

随后辩护人就案件情况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将当事人成功取保。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其关键证据《多人股份制合作协议》签订的真实意图并不是入股公司;

2.涉案款项500万是系李某某合伙份额的对价,即该500万属于李某某的财产;

3.其荆某投资的项目是其真实可盈利的项目并且当事人已经做了相应的投资。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李某某获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1.本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本案刑事案件的出罪思路其实是在对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加以分析,对财产权的归属加以明确。

2.对于定案的关键证据,应当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3.应当用尽包括但不限于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等权利,与办案人员进行多次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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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的确,本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吴某同荆某签订股份制合伙协议,荆某以500万的方式入股并进入公司账户后被李某某使用,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无疑。然而,潘龙律师通过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中审查发现,荆某支付的500万只是取得合伙份额的对价款并打入公司公户,李某某有权支配――由于案件尚未进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因此,这一“无罪辩护”的思路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主要理由 !

    2022-03-25 09: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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