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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河南沣贤律师史文科、满静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03-03 10:27:45 浏览:505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诉人指控:2020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7张银行卡卖给他人,非法获利7000元,经审计,被告人黄某某三张银行卡帮助跑分平台支付结算金额14029567.56元。

二、办案过程

河南沣贤团队律师史文科、满静接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多次会见黄某某,并认真查阅卷宗,发现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黄某某的支付结算金额42497162元,而另一份统计显示被告人三张银行卡流水为14029567.56元,以及对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为7000元与被告人供述违法所得为4000元不一致,经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委托鉴定,新的审计报告审计被告人的支付结算金额为14029567.56元。后与检察官沟通量刑建议,最终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万元。在审判中,律师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4000元,最终被法庭采纳。

三、辩护思路

主要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方面辩护:

1、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出售银行卡,由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了网络犯罪,黄某某在共同犯罪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据黄某某供述,其出售银行卡,肖某某给其4000元钱。另外,其向肖某某妻子借款3000元,但3000元已归还肖某某妻子。说明在黄某某非法提供银行卡给肖某某的行为中,仅获利4000元,非法获利较小,且已经退回违法所得4000元。

3、黄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初犯,主观恶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21)豫1003刑初284号案件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五、办案心得

办理案件时要认真查阅卷宗,发现其中的问题。本案办理中发现了审计报告及违法所得的问题,及时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新审计,为被告人减少了支付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为被告人减轻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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