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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Z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彭磊律师团队为其有效辩护,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Z某某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29 16:22:55 浏览:509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开始,Z某某进入A公司工作。直到2017年10月份,Z某某在A公司为上游H公司做假冒酒的外包装、装卸货等辅助性工作。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被害单位涉及中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地多家公司,涉案人数众多。后来,Z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Z某某,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并核实Z某某在A公司所从事的工作,确认其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在案证据反映的事实情节,辩护人与Z某某商讨认罪认罚辩护策略。辩护人根据Z某某家庭情况,申请Z某某户籍地村委会出具家庭经济生活困难证明,希望办案机关考虑该量刑情节。

因此,辩护人作罪轻辩护,向办案机关出具多份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为Z某某作罪轻辩护,为其争取适用缓刑

(一)Z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Z某某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负责检查假酒外包装及装卸货的事实,对其余七个同案被告人的分工情况也一并做出了详细供述,同时承认对该仓库存放假酒的事实知情。以上情节均符合坦白的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Z某某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Z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涉及的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而Z某某是负责检查假酒外包装、装卸货等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参制作假酒、假冒商标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关键环节,其在供述中也说明对假酒的生产地、销售地、公司老板、公司领导层结并不知情,所以其在整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Z某某认罪认罚。

Z某某从2018年8月份被关押至今,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看出其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清醒的认知,并且也有过想要中止该错误行为的意思表示,虽最终未能及时中止,但能从中看出其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辩护人经多次会见Z某某,其本人均表示自愿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Z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

本案中,Z某某服从工作单位的安排承担酒的质检工作,参与时间较短,系初犯。Z某某年纪较小,文化程不高,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但他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轻。

(五)Z某某系其家庭的唯一支柱,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尽快回归家庭。

Z某某的父亲无工作劳动能力;其母亲患病,需要不间断的服药治疗,无工作劳动能力。因Z某某此事,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不仅经济上而且生活上也陷入了极大的困难。若对Z某某适缓刑,有利于其尽快回归家庭,维持家庭的基本需求,不至于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综上,被告人Z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恳请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Z某某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20年8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对Z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Z某某判处缓刑。

五、办案心得

首先,辩护人根据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充分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有罪事实清楚之时,要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争取最佳的辩护结果。其次,充分梳理当事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尤其是在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时候,辩护人应当充分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对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可具有重要作用。最后,在会见过程中要充分疏导当事人被关押产生的负面情绪,为其用心做好每一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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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Z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彭磊律师团队为其有效辩护,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Z某某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29 16:22:55 浏览:5094次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开始,Z某某进入A公司工作。直到2017年10月份,Z某某在A公司为上游H公司做假冒酒的外包装、装卸货等辅助性工作。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被害单位涉及中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地多家公司,涉案人数众多。后来,Z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Z某某,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并核实Z某某在A公司所从事的工作,确认其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在案证据反映的事实情节,辩护人与Z某某商讨认罪认罚辩护策略。辩护人根据Z某某家庭情况,申请Z某某户籍地村委会出具家庭经济生活困难证明,希望办案机关考虑该量刑情节。

因此,辩护人作罪轻辩护,向办案机关出具多份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为Z某某作罪轻辩护,为其争取适用缓刑

(一)Z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Z某某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负责检查假酒外包装及装卸货的事实,对其余七个同案被告人的分工情况也一并做出了详细供述,同时承认对该仓库存放假酒的事实知情。以上情节均符合坦白的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Z某某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Z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涉及的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而Z某某是负责检查假酒外包装、装卸货等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参制作假酒、假冒商标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关键环节,其在供述中也说明对假酒的生产地、销售地、公司老板、公司领导层结并不知情,所以其在整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Z某某认罪认罚。

Z某某从2018年8月份被关押至今,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看出其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清醒的认知,并且也有过想要中止该错误行为的意思表示,虽最终未能及时中止,但能从中看出其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辩护人经多次会见Z某某,其本人均表示自愿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Z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

本案中,Z某某服从工作单位的安排承担酒的质检工作,参与时间较短,系初犯。Z某某年纪较小,文化程不高,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但他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轻。

(五)Z某某系其家庭的唯一支柱,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尽快回归家庭。

Z某某的父亲无工作劳动能力;其母亲患病,需要不间断的服药治疗,无工作劳动能力。因Z某某此事,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不仅经济上而且生活上也陷入了极大的困难。若对Z某某适缓刑,有利于其尽快回归家庭,维持家庭的基本需求,不至于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综上,被告人Z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恳请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Z某某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20年8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对Z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Z某某判处缓刑。

五、办案心得

首先,辩护人根据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充分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有罪事实清楚之时,要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争取最佳的辩护结果。其次,充分梳理当事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尤其是在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时候,辩护人应当充分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对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可具有重要作用。最后,在会见过程中要充分疏导当事人被关押产生的负面情绪,为其用心做好每一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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