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X某通过微信联系嫖娼,约定以4600元的价格由对方提供处女做性交易,当日12时许,X某入住某酒店并将位置信息发给被害人Y某,被害人Y某(2006年7月8日出生)进入该酒店与X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X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主动到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1.侦查阶段:2020年1月我所接受X某家属委的托后,特指派胡思跃、董泽鹏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胡思跃、董泽鹏律师多次会见X某充分了解案情,准确预测本案辩护的重、难点工作,撰写检索报告,并指导、协助、参与X某家属安抚被害人Y某家属,并赔偿了Y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谅解,化解了本案的社会矛盾。
2.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胡思跃、董泽鹏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X某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第二、胡思跃、董泽鹏律师以X某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参照《常见犯罪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撰写书面辩护意见提出对X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的量刑建议与机关协商对X某的量刑未果。
3.审判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未考虑X某具有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过重且与其罪责刑不相适应,请求依法对X某减轻处罚,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X某减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胡思跃、董泽鹏律师以X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和社会矛盾化解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开展辩护工作,具体为:
1.指导、协助、参与与Y某刑事和解,化解本案社会矛盾
胡思跃、董泽鹏律师指导X某家属向承办警官提出刑事和解申请,经胡思跃律师和X某的家属与Y某的家属充分沟通后,在承办警官的见证下,X某的家属赔偿了X某家属人民币5万元后,取得了谅解,化解了本案的社会矛盾。
2、以X某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初犯从宽出发情节为着力点,为X某争取减轻处罚
胡思跃、董泽鹏律师以X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刑事和解从宽处罚情节撰写书面辩护意见,积极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对X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四、办案结果
2020年5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X某犯,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处罚情节,并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辩护人,我们在接受委托后应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情、理、法”三位一体的辩护思维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全力以赴的去开展辩护工作,依法穷尽法律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期间,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中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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