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61号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8年12月与B公司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相关仪器仪表提供检测服务,A公司安排袁某负责与B公司员工张某具体对接;2019年1月以来,在张某的要求和安排下,袁某协助张某在审核报销检测费用过程中,通过虚增检测数量、多收取检测费用等方式,侵占B公司资金共计15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侦查机关以涉嫌将当事人袁某刑事拘留。袁某家属在刑拘次日委托曾强律师介入担任袁某的辩护人。
曾强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与袁某及办案机关分别沟通案情,了解基本事实后,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定性不当,在提请逮捕前及时与侦查机关法制部门沟通,法制部门最终认可辩护人的意见,以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袁某有自首、、情节轻微、社会危险小等情节,请求检察机关对袁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袁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将袁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
侦查机关经补充取证,于一个多月后再次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袁某,此时辩护人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意见,并促成袁某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检察机关再次对袁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两月后,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提出袁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轻微、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证据后,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1、本案定性应当为职务侵占而非诈骗;
2、嫌疑人为从犯;
3、嫌疑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4、嫌疑人有坦白情节;
5、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
6、嫌疑人系民营企业高管,建议检察机关利用检察机关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综上意见,请求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对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结合理论与实践,有理有据的向侦查机关阐明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以及本案为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并及时与法制部门沟通意见,在提请逮捕前取得侦查机关改变定性的意见,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了基础。此外,本案出现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短时间内再次提捕的“异常情况”,需要在前次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增加其他从轻处罚情节,这样便于检察机关再次采纳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评论列表(1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仅从本案的诉讼进程即侦查机关将指控的重罪(诈骗罪)变更为轻罪(职务侵占罪)、审查批捕中两次获得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不起诉决定),不难看出,曾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仅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更具有锲而不舍的坚韧性格,值得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