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街xx号因嫖资数额与被害人任某发生争执,遂用随身携带的尖刀连续刺戳任某胸部等处,造成被害人任某左、右两肺多处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嗣后,徐某由窃得被害人任某的现金等财物,价值1000余元,次日1时15分许,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判处徐某犯,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犯,判处八个月,并处人民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徐某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了解到被告人徐某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一审并未考虑其自首情节,对其量刑畸重,希望在复核阶段能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35号对被告人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的刑事判决。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本案的事实和定性并无太大异议,就量刑问题向高级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后,却有自首意愿,并二次拨打了110报警,并报出自己的姓名,虽然他有一定的犹豫并未正真的自首,但主观上他确实有自首意愿,说明他主观恶性不深。
2.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是被害人的行为致使被告人害怕和冲动才做出不理智的举动,从卷宗材料上看,也有陈述被害人平时脾气不好,根据相关规定,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徐某到案后悔过态度较好,供述一直很稳定,没有翻供的行为,且前后连贯,系坦白,对于坦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本案的案发有一定的特殊性,属于激情杀人,临时产生的杀人念头,其行为并不像一般形式犯罪,就杀人手段而言,体现的是被告人的主观程度,由于一时冲动做出的偶发行为是本案实施犯罪的根源,就其社会危害程度而言,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来说,主观恶性较低。
四、办理结果
核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35号对被告人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的刑事判决。
五、办案心得
一步之后既是地狱,善恶只在一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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