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单位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上诉人马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上诉人马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诉人马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二、辩护思路
1.马某某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理由是马某某没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为某公司申请土地调规,在调规的实际办理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违规情形
2.马某某为童某办理价值38万元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的事实不应认定为行贿犯罪。理由是童某系某公司的实际股东,会员卡是股东分红,并非行贿,且在该笔事实中,马某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3.大部分行贿金额系被索贿,马某某符合的适用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三、办案过程
二审阶段介入后,辩护人与当事人沟通目标为争取改判缓刑。经过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并组织提交辩护证据(符合缓刑条件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同意对当事人改判缓刑。
四、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马某某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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