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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成律所刑事业务团队---尹逊辉律师、王敬律师接受委托为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辩护,终获检察院建议不起诉决定,案件被公安机关撤回。

发布时间:2022-05-13 11:10:52 浏览:626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晁某奎承包112亩土地种植蔬菜期间,通过采用虚报承包亩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投保的方式,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7年11月投保蔬菜价格保险并骗取保险赔偿款。犯罪嫌疑人常某宝伙同晁某奎在2016年7月投保土豆价格保险,并于2017年7月通过虚报亩数、利用他人信息投保的方式骗取保险赔偿款。我方当事人李某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时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移送给检察院。

二、办案过程

      1、接待李某,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2、阅卷,核实案件事实及过程;

      3、进行实地调查,搜集证据;

      4、与检察官多次是否构罪、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

     5、提交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终获检察院建议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李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的主体特征。保险诈骗罪为身份犯,李某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特征。

     (二)李某没有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的客观行为。 本案保险诈骗的保险标的为大白菜目标价格,李某并未虚构保险标的即大白菜目标价格。

     (三)本案对李某保险诈骗行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李某没有伪造现场照片,没有通过冒名顶替、在同一地点不同角度多次拍照的方式完成验标进行投保行为。其次,李某已对投保土地亩数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再次,晁某奎陈述的投保情况和李某陈述不一致,辩护人认为晁某奎陈述的投保情况与事实不符。

     (四)李某没有参与保险理赔事宜。

     (五)李某的前期行为对晁某奎获得赔偿款具有一定的或然性,或然性导致的结果不确定,需要其他因素介入,不能据此认定犯罪,否则就属于客观归罪,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六)虽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具体到个案需要考虑犯罪动机,作为保险诈骗罪应考虑犯罪动机,本案中李某并没有犯罪动机。首先,李某没有获取经济利益;其次,目标价格险属于政策险,保险公司对此并不考核工作人员,李某没有骗保或者和晁某奎共同骗保的动机。

     (七)本案应该注意的几个情节。1、晁某奎曾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情况,晁某奎干扰的哪个或者哪些证人作证、串供,是否影响到李某的定罪量刑,没有这方面的证据。2、晁某奎明知虚构投保亩数属于骗保行为。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对李宁移送起诉,最终,案件被撤回。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案件被撤回的结果,关键一点在于证据审查上,辩护人为了取得关键性证据,亲自带领团队进入到某村土地上进行取证,进行土地丈量。最终取得的证据被检察院认可。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懂得取证对每一位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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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成律所刑事业务团队---尹逊辉律师、王敬律师接受委托为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辩护,终获检察院建议不起诉决定,案件被公安机关撤回。

发布时间:2022-05-13 11:10:52 浏览:6265次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晁某奎承包112亩土地种植蔬菜期间,通过采用虚报承包亩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投保的方式,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7年11月投保蔬菜价格保险并骗取保险赔偿款。犯罪嫌疑人常某宝伙同晁某奎在2016年7月投保土豆价格保险,并于2017年7月通过虚报亩数、利用他人信息投保的方式骗取保险赔偿款。我方当事人李某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时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移送给检察院。

二、办案过程

      1、接待李某,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2、阅卷,核实案件事实及过程;

      3、进行实地调查,搜集证据;

      4、与检察官多次是否构罪、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

     5、提交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终获检察院建议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李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的主体特征。保险诈骗罪为身份犯,李某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特征。

     (二)李某没有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的客观行为。 本案保险诈骗的保险标的为大白菜目标价格,李某并未虚构保险标的即大白菜目标价格。

     (三)本案对李某保险诈骗行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李某没有伪造现场照片,没有通过冒名顶替、在同一地点不同角度多次拍照的方式完成验标进行投保行为。其次,李某已对投保土地亩数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再次,晁某奎陈述的投保情况和李某陈述不一致,辩护人认为晁某奎陈述的投保情况与事实不符。

     (四)李某没有参与保险理赔事宜。

     (五)李某的前期行为对晁某奎获得赔偿款具有一定的或然性,或然性导致的结果不确定,需要其他因素介入,不能据此认定犯罪,否则就属于客观归罪,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六)虽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具体到个案需要考虑犯罪动机,作为保险诈骗罪应考虑犯罪动机,本案中李某并没有犯罪动机。首先,李某没有获取经济利益;其次,目标价格险属于政策险,保险公司对此并不考核工作人员,李某没有骗保或者和晁某奎共同骗保的动机。

     (七)本案应该注意的几个情节。1、晁某奎曾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情况,晁某奎干扰的哪个或者哪些证人作证、串供,是否影响到李某的定罪量刑,没有这方面的证据。2、晁某奎明知虚构投保亩数属于骗保行为。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对李宁移送起诉,最终,案件被撤回。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案件被撤回的结果,关键一点在于证据审查上,辩护人为了取得关键性证据,亲自带领团队进入到某村土地上进行取证,进行土地丈量。最终取得的证据被检察院认可。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懂得取证对每一位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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