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唐某某等人经与某龙公司、某宏公司协商,采取以料抵工的方式,获得某施工用地场平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龙某某等人采取拿该工程进行竞标的方式对唐某某等人进行敲诈勒索三次金额共计26.88万元,龙某某仅分得人民币10200元,一审判决后,龙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胡思跃律师首先仔细查阅了一审判决书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详细梳理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的争议焦点分析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和在卷证据指控龙某某非法占有的证据是否充分。
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阐明龙某某所在的三级劳务施工队并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应依法不认定为恶势力,并通过仔细查阅三级劳务施工队的账目清单及账本,对其收取的26.88万元管理费,每一笔都列出了款项用途。
最后,通过与龙某某多次会见沟通掌握龙某某曾在2018年9月14日到办案机关投案,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可能具有自首情节。
- 辩护思路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错误,“三级劳务施工队”不符合势力犯罪集团本质特征,不能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2.根据龙某某在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一审法院对其量刑畸重。
3.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龙某某构成自首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龙某某对于其是否参与敲诈勒索行为的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 办案结果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办案心得
在财产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证实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是否充分是辩护的核心重点工作,我们应牢牢掌握住这一核心要点工作。刑事辩护过程中,应始终践行有效辩护的理念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开展沟通交流工作,全力夯实当事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让其得到最大限度从宽处罚,并做好释法说理消除去对办案机关的偏见与误解,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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