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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涉嫌组织卖淫罪案被告人向某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6-09 22:38:24 浏览:645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向某通过网络介绍马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在贵阳市某某区某某酒店806号房、909号房、1102号房内进行卖淫。同日公安机关将向某及卖淫人员马某某、颜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以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以向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期间,胡思跃律师介入辩护,并通过会见向某某了解案情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向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同年6月18日检察机关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向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向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1.  充分会见准“号脉”,办案进程了于胸

      2020年5月25日接受向某家属委托后,胡思跃律师多次会见向某向其全面了解案情,核实了向某被刑事拘留的日期;同时,以交委托函件为契机与承办警官沟通向某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向承办了解本案是否已提请逮捕和承办警官联系电话,便于随时联系掌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关键节点。

      经多次会见向某充分了解案情后,胡思跃律师准确判断向某的行为涉嫌介绍卖淫,并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第一时间撰写《建议不批准逮捕向某的辩护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重点阐明向某某涉嫌是介绍卖淫,而非组织卖淫,并从向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无逮捕必要性。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辩护人关于向某行为定性的辩护意见,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向某。

      2.专业辩护把量刑,依法从轻“水渠成”

     第一时间知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思跃律随即到检察机关申请查阅案卷全部材料,制作详细的阅卷报告和书面辩护意见,对向某可能判处的刑罚准确研判(向某某可能判处的刑罚为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后胡思跃律师通过会见与向某充分沟通辩护思路与方法,详细介绍审查起诉阶段其应注意事项,并重点向其介绍其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为认罪认罚进行量刑协商夯实基础,最终公诉机关以向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判决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辩护思路

      1.向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其应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量刑。

      2.向某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与其罪责刑相适应。

      四、办案结果

     2020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的法定职责,同时在我们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多角度的“换位思考”开展辩护工作,会让我们辩护执业生涯充满“温情”,让我们的工作更放光彩、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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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涉嫌组织卖淫罪案被告人向某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6-09 22:38:24 浏览:6451次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向某通过网络介绍马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在贵阳市某某区某某酒店806号房、909号房、1102号房内进行卖淫。同日公安机关将向某及卖淫人员马某某、颜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以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以向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期间,胡思跃律师介入辩护,并通过会见向某某了解案情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向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同年6月18日检察机关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向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向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1.  充分会见准“号脉”,办案进程了于胸

      2020年5月25日接受向某家属委托后,胡思跃律师多次会见向某向其全面了解案情,核实了向某被刑事拘留的日期;同时,以交委托函件为契机与承办警官沟通向某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向承办了解本案是否已提请逮捕和承办警官联系电话,便于随时联系掌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关键节点。

      经多次会见向某充分了解案情后,胡思跃律师准确判断向某的行为涉嫌介绍卖淫,并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第一时间撰写《建议不批准逮捕向某的辩护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重点阐明向某某涉嫌是介绍卖淫,而非组织卖淫,并从向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无逮捕必要性。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辩护人关于向某行为定性的辩护意见,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向某。

      2.专业辩护把量刑,依法从轻“水渠成”

     第一时间知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思跃律随即到检察机关申请查阅案卷全部材料,制作详细的阅卷报告和书面辩护意见,对向某可能判处的刑罚准确研判(向某某可能判处的刑罚为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后胡思跃律师通过会见与向某充分沟通辩护思路与方法,详细介绍审查起诉阶段其应注意事项,并重点向其介绍其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为认罪认罚进行量刑协商夯实基础,最终公诉机关以向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判决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辩护思路

      1.向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其应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量刑。

      2.向某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与其罪责刑相适应。

      四、办案结果

     2020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的法定职责,同时在我们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多角度的“换位思考”开展辩护工作,会让我们辩护执业生涯充满“温情”,让我们的工作更放光彩、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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