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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上诉人吴某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6-09 23:17:32 浏览:618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上诉人严某某、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贵州省某市贩卖。2019年4月5日凌晨,严某某、吴某、陆某某先后到达云南省镇康县某某镇,4月7日,严某某支付6.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六块毒品海洛因,余款后补给对方。4月13日4时许,严某某驾驶贵B号车载陆某某,吴某驾驶藏有毒品的贵E号轿车行至云南省境内祥临二级公路云县分水岭交警执勤点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6块。经鉴定称量,查获的6块毒品海洛因毒品疑似物净重2097克。一审判决吴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多次驱车到300余公里以外的某市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吴某,查阅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尤其重点查阅一审庭审笔录,仔细阅卷后先后2轮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一审认定吴某系主犯错误,一审严某某供述吴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贩卖、运输与在卷证据存在矛盾冲突,且未能排出,该供述不具有客观性,该部分供述不应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一审判决同案被告严某某供述称贩卖、运输毒品犯意系吴某提出、贩卖、运输毒品也是吴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与在卷证据从在重大矛盾冲突且无法排出,一审彩信该部分供述认定吴某系主犯错误,应予以纠正。

2.在卷认定吴某系主犯的证据不足,相反,在卷证据证实案涉毒品是由严某某筹集资金对接购买,吴某仅是按照严某某的指挥参与运输案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二审改判吴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12年以下,并处没收部分财产。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有效果辩护目标实现是以成功的事实辩护为基础,具体而言是重点审查在卷证实案件定性的基本核心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积极辩护是有效辩护实现的主要途径,因此,作为刑辩律师应始终践行积极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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