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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有效辩护获不批捕、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6-13 19:39:01 浏览:5227次 案例二维码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效辩护获不批捕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均系某工地的工作人员。2019年3月29日9时许,张某某与曹某某在工作中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进而发生互殴,双方经受伤,曹某某伤情经贵州医科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28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在辩护人胡思跃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张某的家属代为与被害人曹某某达成无赔偿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化解了本案的社会矛盾同年611日检察机关对张某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同年88日检察机关以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情节对其酌定不起诉

办案过程

1.多次会见来辅导刑事和解顺利成

2019年5月31日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家属委托后,胡思跃(实习)潘浩律师随即赶赴40公里外的某某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全面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其间,在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沟通交流过程中,重点向张某释明起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解开起心结同时与犯罪嫌疑人张某走刑事和解争取不批准不起诉的辩护思路张某明确表示同意,并委托其家属代为与被害人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之后,胡思跃(实习)、潘浩律师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制定和解方案后开始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经胡思跃律师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沟通,经多方努力后最终于2019年6月4日达成无赔偿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

2.以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为契机和着力点努力为张某争取不批捕不起诉

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和解协议、谅解书后,胡思跃(实习)、潘浩律师第一时间和解协议谅解书以及建议无逮捕必要建议不批准逮捕的书面辩护意见书提交负责审查逮捕的承办检察官并于检察官当面沟通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某居住地司法机关对张某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经评估该机构出具评估调查报告认定张某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对象据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否有起诉必要性成为争议焦点,胡思跃律师重点向承办检察官释明:张某某之所以被认定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原因仅是张某在案发地无固定住所不具备监管条件,并非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所致;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酌定不起诉、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努力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争取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同年8月8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不起诉决定,自此本案的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辩护思路

1.以刑事和解为契机和着力点,为张某争取不批捕、不起诉;

2.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3.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案结果

1.2019年6月4日达成无赔偿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6月11日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性不批准逮捕;

3.2019年8月8日检察机关以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对其酌定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虽最终以不起诉结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也避免了牢狱之灾,但本案的发生值得让人思考: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人发生磕磕碰碰,在面对纠纷的时候,我们理应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态去处理问题,而不能逞一时之气,大打出手,否则,可能将面临牢狱之灾。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幸运的,实际中有太多因一时鲁莽或者冲动而被判处徒刑,致使家庭支离破碎的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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