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涉嫌一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2日22时许,龙某某、江某某、彭某某等6人在贵阳市某某酒店内房间内,由龙某某扮演嫖客,以招嫖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贵阳市某某酒店房间内,之后,由彭某某、侯某某等3人扮演警察以抓卖淫嫖娼为由进入房间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以及卡地亚手镯一副,期间,江某某、漆某某在房间外放风,除此之外,江某某还用手机与龙某某联系协助其扮演嫖客。事后,江某某分得1000元。
江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以江某某犯罪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从宽处罚情节,对其酌定不起诉。
二、办案过程
1.准确研判定思路,刑事和解促和谐
接受委托后,胡思跃、黄文江律师多次到到南明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了解案情、为其进行心理疏导,并全面仔细的查阅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准确研判: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犯罪较轻,且具有与被害人和解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有不起诉的可能,据此,胡思跃律师将组织开展与被害人和解取得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工作,随即胡思跃律师精心制定科学、合理的和解方案、谋划与被害人李某某面谈和解事宜。历经近1个月持续不断的努力后,被害人李某某最终同意和解谅解江某某,期间,胡思跃律师审时度势、因地制宜的根据和解过程中的新情况调整和解方案,先后共计形成7套和解方案,至此,本案社会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2.以良性沟通为路径,努力争取不起诉
在全面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胡思跃律师撰写了建议对被江某某酌定不起诉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承办检察官,同时向承办检察官表明正在积极与被害人李某某开展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期间,向承办检察官通报刑事和解的进展情况。在与被害人和解取得谅解后,第一时间将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材料提交承办检察官,再次从情理法角度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江某某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胡思跃律师的意见对江某某酌定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1.以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为契机,为江某某争取不起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犯罪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1.2019年11月8日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2.2019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对江某某酌定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力所能及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是刑辩律师的职责之一。同时,刑事辩护“有效果”辩护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将不可能变成可能的过程,因此,在开展刑事辩护的过程中,我们要摒弃惯性思维,开动脑筋不断去发现、探寻突破案件的思路与方法,不轻言放弃,始终践行“水到渠成”的工作思路持之以恒的开展辩护工作,最终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辩护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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