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因怀疑其妻子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约高某某、李某某在哈尔滨道里区某一茶馆见面后,秦某某情绪激动对李某某持刀威胁。群众报案警察到达现场时,秦某某依然持尖刀以伤及器官、生命对李某某实施威胁,以赔偿为由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万元。期间,高某某在拦阻过程中被秦某某所持尖刀划伤手部,后双方离开现场。2016年11月6日,秦某某使用高某某手机给李某某发送威胁短信索要人民币5000万元。次日,李某某回复短信向秦某某要汇款账号,秦某某通过短信将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号发给李某某。2016年11月8日,双方来到派出所,秦某某携带凶器再次以杀害李某某全家相要挟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万元,李某某被迫与秦某某签订了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的协议。经侦查,被告人与2016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二、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时,多次向当事人了解案情,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处提问并合理分析案情。随后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并收取证言、公安笔录、试听材料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机关指控秦某某犯有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基于本案的特殊性,不可严格按照该罪名的量刑标准来判决,此外被告人秦某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是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及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李国庆之间的短信记录。敲诈勒索罪的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11月5日,被告人秦某虽然当场提出了一个5000万元的条件,但并没有想索要并拥有5000万的真实意图,被告人秦某某也不认为被害人有支付5000万元人民币的能力。
第二,被告人秦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首先,秦某某系未遂犯且存在自首情节。其次,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并且被害人已经给被告人秦某某出具谅解书。最后,被告人秦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并处人民币20000元。
五、办案心得:
(一)要勤学善思,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
(二)要防微杜渐,注重办案细节,建立辩方证据体系。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