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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聚众斗殴,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李丽丹为其辩护,量刑较低

发布时间:2022-08-08 10:01:54 浏览:409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陆某为帮其朋友出气,纠集被告人赵某及陈某(在逃)等人,欲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2017年8月16日7时许,陆某、赵某及陈某等人驾车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某镇王某住处附近,用事先准备的甩棍等凶器将王某和被害人王某打伤后逃跑。王某伤情为外伤致头皮创、背部皮肤擦伤、左上肢软组织创、左上肢及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头部、左上肢、左下肢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伤情为外伤致头皮创、左耳廓伤、双下肢软组织创,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陆某、赵某于2017年1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陆某、赵某已赔偿王某、王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陆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陆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陆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被害人王某存在过错。

5.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悔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律师心得

        一个人想在某个行业立足和发展都需要学习,因此,对于律师职业而言,要求从业者不断学习似乎没有什么特殊性,但我个人认为,做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其他行业还是有所不同的,最直接的感受是,有些行业不学习,靠吃老本也能够生存,但做律师如果不学习,肯定是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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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聚众斗殴,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李丽丹为其辩护,量刑较低

发布时间:2022-08-08 10:01:54 浏览:4092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陆某为帮其朋友出气,纠集被告人赵某及陈某(在逃)等人,欲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2017年8月16日7时许,陆某、赵某及陈某等人驾车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某镇王某住处附近,用事先准备的甩棍等凶器将王某和被害人王某打伤后逃跑。王某伤情为外伤致头皮创、背部皮肤擦伤、左上肢软组织创、左上肢及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头部、左上肢、左下肢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伤情为外伤致头皮创、左耳廓伤、双下肢软组织创,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陆某、赵某于2017年1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陆某、赵某已赔偿王某、王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陆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陆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陆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被害人王某存在过错。

5.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悔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律师心得

        一个人想在某个行业立足和发展都需要学习,因此,对于律师职业而言,要求从业者不断学习似乎没有什么特殊性,但我个人认为,做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其他行业还是有所不同的,最直接的感受是,有些行业不学习,靠吃老本也能够生存,但做律师如果不学习,肯定是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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