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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辩护, 获不批捕、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9-11 10:45:26 浏览:5834次 案例二维码

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胡思跃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不批捕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马某甲是贵州省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市政协委员。

马某乙系马某甲的父亲,瞿某某是马某甲的舅舅。

2002年5月,马某乙、瞿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某经商议后决定共同投资合伙经营某某煤矿,之后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将某某煤矿承包给被害人张某某具体经营,被害人张某某向马某乙、瞿某某等合伙股东交纳承包费。被害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某某煤矿后,未按期交纳承包费,且与他人串通实施损害合伙人利益的行为而引发马某乙等股东对其的不满,马某乙、瞿某某等股东经商议后决定找被害人张某某让其支付承包费,如其拒绝支付承包费就将张某某及组织来的工人赶出煤矿。

同年8月24日上午,瞿某某获知被害人张某某出现在某某某乡政府后,便将消息告知马某乙,并让被告人马某甲与某某煤矿的股东赵某、袁某等人各自邀约人携带木棒赶往某某某乡政府找被害人张某某讨要某某煤矿的承包费。之后,马某甲等人在某某乡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后双方到派出所协调解决承包费支付的问题,派出所以双方之间系经济纠纷,需到法院起诉解决未予以受理。随即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同行人员前往某某乡人民法庭,期间,瞿某某组织的人员与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同行人员发生冲突,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同行人员随即到某某乡人民法庭庭长高某某家中躲避。被告人瞿某某指挥到场的人员王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从高某家中拖出,并持木棒殴打张某某的保镖杨某某、梁某某(同行人员),其间,有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制止,并将打人的王某抓获。公安机关出警制止了马某甲等人的行为后,瞿某某又指挥马某甲、赵某某等人驱车前往某某煤矿打砸某某煤矿的食堂、办公室,恐吓、驱赶被害人张某某组织来的数十人工人。

同年8月27日马某甲、瞿某某再次纠集数十人前往某某煤矿对被害人张某某及其组织来的工人进行恐吓、驱赶,被害人张某某及数十名工人被迫到附近的村委会躲避,次日在该村委会人员的护送下离开。经鉴定:杨某某头部所受伤为轻微伤。

2002年9月起,被害人张某某便开始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控告维权,但经因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未被立案侦查。2018年11月经贵州省公安厅扫黑办督办,某市公安局接举报、控告后对本案进行调查,同年11月23日指定某区公安分局以强迫交易罪对马某乙、瞿某某、马某甲等人立案侦查,并对马某甲、马某乙、瞿某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办案过程

1.全面会见把方向积极辩护获不捕

在接受马某甲家属的委托后,刑辩中心随即组建了由胡思跃、高宏亮等律师组成的办案团队为马某甲提供辩护服务。之后,胡思跃、高宏亮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马某甲,向其全面了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与本案的主办侦查员初步沟通、交流辩护意见,其间,重点向其了解报请逮捕时间节点重要信息;案件报请逮捕后,胡思跃、高宏亮律师随即根据会见及接受委托后收集到的书证撰写《关于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案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书面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对马某甲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马某甲取保候审,马某甲自此恢复了人身自由。

2.精准辩护为抓手全力争取不起诉

本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马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办案小组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阅卷工作,经全面、仔细的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办案小组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的梳理出在卷指控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全部证据资料,并进行详细分析论证,撰写《关于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经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先后2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经2次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小组再次组织阅卷,并重新撰写书面辩护意见从情、理、法方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马某甲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马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辩护思路

1.马某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已过追诉时效;

2.马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

3.马某某系民营企业家对其不起诉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六保六稳”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对马某甲不起诉有利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

四、办案结果

1、2020年7月24日检察机关对马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在用心用情专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始终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在对整体行为进行分析判断的同时,还应特别注重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审查、判断,这样才能更好的还原事实本身而对当事人行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评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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