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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杨璇律师辩护,二审发回重审后,由原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2-11-19 12:17:33 浏览:4651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F某涉嫌制造毒品,一审被成都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审被四川省高院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成都市中院重审一审期间。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F某与阳某(另处)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李某为谋取利益,在阳某的指使下提供其位于简阳市某地自建房屋作为制毒地点,并协助F某将制毒原材料、工具搬运至上述自建房屋。后F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在该自建房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黄某邀约尹某(另处)提供帮助。同年11月3日1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乡道挡获F某、黄某、李某,并在三人驾乘的别克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袋,分别净重489.4克、488.4克、427.2克,含量分别为56.4%、56.6%、59.5%。后李某带领民警在上述自建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一处,净重834.7克,含量为20.3%,以及制毒工具、辅料、吸毒工具等物品。

 

辩护思路

 

一、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公安机关所扣押白色晶体的性质为甲基苯丙胺

(一)检查、搜查、封存程序违法,涉案纸箱内的毒品疑似物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检查、搜查、封存笔录中见证人虚构,物证搜集程序不合法

2.针对三包透明晶体和褐色液体的封存笔录,其封存时间不合常理、封装过程不规范,可能导致涉案毒品被污染

(1)封存时间不合常理

(2)封装过程不规范,可能导致毒品被污染

(二)由于毒品的提取和封存过程存在严重违法,导致检材受到污染,据此所得出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系“甲基苯丙胺”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三)对涉案毒品违规抽样,可能导致毒品含量检测不准确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毒品的数量为1405克和824.7克,且其含量可能不准确

(一)称量毒品所使用电子秤和附卷的计量检定证书不能匹配

(二)不论是按照称量笔录中载明的电子秤还是附卷的计量检定证书上的电子秤,涉案毒品的重量均超过了电子秤的称量范围

三、即使成立相关犯罪,F某既非犯意的发起者,又非制作毒品的资金、原料、工具、场所的提供者,在运输过程中也没有驾乘车辆或负责保管毒品,在该犯罪团伙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一)F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尹某才是本次犯罪的网络中心

(二)制毒原料、化学试剂及工具等皆为尹某所提供,其中F某仅帮助运送了部分制毒工具,重要原料及其他工具均由尹某亲自运送

(三)作为实施隐蔽制毒场所的房间,系由李某所提供,运输制毒人员和工具的车辆也分别由李某和黄某所提供

(四)F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利,也未给他人谋取利益

(五)F某没有掌握制毒技术,其对整个制毒过程和毒品性状都无法正确描述

(六)尹某经手了主要的制毒过程,F某仅作为助手部分参与其中

(七)运输过程中,F某并非运输工具的驾乘者,也不是毒品的保管者

 

办案过程

2022-11-08 杨璇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璇律师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制造毒品罪F某。

2022-10-27 杨璇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璇律师、姚振宇律师就F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2-10-26 杨璇律师: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阅卷。

2022-09-26 杨璇律师:中院告知:关联案件已经从某地中院调回,检察院目前正在阅卷中;2.公安针对律师提出的证据问题,补充了称量仪器的资质证书;

2022-08-15 杨璇律师:经这几个月多次跟中院沟通。目前因为开庭期间律师这边指出的证据问题较多,法院已经将案件交由公安重新侦查,目前为止还没有补充侦查完毕,案件暂时没有开庭的计划

2022-05-26 杨璇律师:案件补侦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2-03-01 杨璇律师:将详细的法律意见交给中院。

2022-02-24 杨璇律师:2022年2月24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姚振宇、杨璇律师就F某涉嫌制造、运输毒品罪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姚振宇、杨璇律师就涉案毒品的提取、称量、封存全过程进行了重点质证,并就F某涉嫌制造、运输毒品罪案的定罪、量刑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辩论。 

2022-02-23 杨璇律师:制作F某案件质证意见
2022-02-22 杨璇律师:查阅技侦证据、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领起诉书。 
2022-02-20 杨璇律师:完成初步阅卷工作,为两个律师迅速推进案件做准备。
2022-02-17 杨璇律师:开始阅卷 制作人物关系图。
2022-02-11 杨璇律师:到成都市中院交委托手续,并就技侦证据的问题跟书记员进行沟通。 书记员表示技侦证据没有被检察院移送,但律师提出一审判决中明确写明技侦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确立有较大作用,书记员表示会与检察院进行联系核实。 律师跟书记员约好下周进行继续联系。 

 

办理结果

自本案二审发回重审开始,至本案结案,历时一年左右,期间开庭两次,撰写法律意见书4份,最终争取为F某由原来的死刑缓期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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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杨璇律师辩护,二审发回重审后,由原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2-11-19 12:17:33 浏览:4651次

案情简介

 

F某涉嫌制造毒品,一审被成都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审被四川省高院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成都市中院重审一审期间。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F某与阳某(另处)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李某为谋取利益,在阳某的指使下提供其位于简阳市某地自建房屋作为制毒地点,并协助F某将制毒原材料、工具搬运至上述自建房屋。后F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在该自建房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黄某邀约尹某(另处)提供帮助。同年11月3日1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乡道挡获F某、黄某、李某,并在三人驾乘的别克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袋,分别净重489.4克、488.4克、427.2克,含量分别为56.4%、56.6%、59.5%。后李某带领民警在上述自建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一处,净重834.7克,含量为20.3%,以及制毒工具、辅料、吸毒工具等物品。

 

辩护思路

 

一、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公安机关所扣押白色晶体的性质为甲基苯丙胺

(一)检查、搜查、封存程序违法,涉案纸箱内的毒品疑似物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检查、搜查、封存笔录中见证人虚构,物证搜集程序不合法

2.针对三包透明晶体和褐色液体的封存笔录,其封存时间不合常理、封装过程不规范,可能导致涉案毒品被污染

(1)封存时间不合常理

(2)封装过程不规范,可能导致毒品被污染

(二)由于毒品的提取和封存过程存在严重违法,导致检材受到污染,据此所得出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系“甲基苯丙胺”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三)对涉案毒品违规抽样,可能导致毒品含量检测不准确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毒品的数量为1405克和824.7克,且其含量可能不准确

(一)称量毒品所使用电子秤和附卷的计量检定证书不能匹配

(二)不论是按照称量笔录中载明的电子秤还是附卷的计量检定证书上的电子秤,涉案毒品的重量均超过了电子秤的称量范围

三、即使成立相关犯罪,F某既非犯意的发起者,又非制作毒品的资金、原料、工具、场所的提供者,在运输过程中也没有驾乘车辆或负责保管毒品,在该犯罪团伙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一)F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尹某才是本次犯罪的网络中心

(二)制毒原料、化学试剂及工具等皆为尹某所提供,其中F某仅帮助运送了部分制毒工具,重要原料及其他工具均由尹某亲自运送

(三)作为实施隐蔽制毒场所的房间,系由李某所提供,运输制毒人员和工具的车辆也分别由李某和黄某所提供

(四)F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利,也未给他人谋取利益

(五)F某没有掌握制毒技术,其对整个制毒过程和毒品性状都无法正确描述

(六)尹某经手了主要的制毒过程,F某仅作为助手部分参与其中

(七)运输过程中,F某并非运输工具的驾乘者,也不是毒品的保管者

 

办案过程

2022-11-08 杨璇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璇律师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制造毒品罪F某。

2022-10-27 杨璇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璇律师、姚振宇律师就F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2022-10-26 杨璇律师: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阅卷。

2022-09-26 杨璇律师:中院告知:关联案件已经从某地中院调回,检察院目前正在阅卷中;2.公安针对律师提出的证据问题,补充了称量仪器的资质证书;

2022-08-15 杨璇律师:经这几个月多次跟中院沟通。目前因为开庭期间律师这边指出的证据问题较多,法院已经将案件交由公安重新侦查,目前为止还没有补充侦查完毕,案件暂时没有开庭的计划

2022-05-26 杨璇律师:案件补侦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2-03-01 杨璇律师:将详细的法律意见交给中院。

2022-02-24 杨璇律师:2022年2月24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姚振宇、杨璇律师就F某涉嫌制造、运输毒品罪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姚振宇、杨璇律师就涉案毒品的提取、称量、封存全过程进行了重点质证,并就F某涉嫌制造、运输毒品罪案的定罪、量刑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辩论。 

2022-02-23 杨璇律师:制作F某案件质证意见
2022-02-22 杨璇律师:查阅技侦证据、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领起诉书。 
2022-02-20 杨璇律师:完成初步阅卷工作,为两个律师迅速推进案件做准备。
2022-02-17 杨璇律师:开始阅卷 制作人物关系图。
2022-02-11 杨璇律师:到成都市中院交委托手续,并就技侦证据的问题跟书记员进行沟通。 书记员表示技侦证据没有被检察院移送,但律师提出一审判决中明确写明技侦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确立有较大作用,书记员表示会与检察院进行联系核实。 律师跟书记员约好下周进行继续联系。 

 

办理结果

自本案二审发回重审开始,至本案结案,历时一年左右,期间开庭两次,撰写法律意见书4份,最终争取为F某由原来的死刑缓期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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