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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某涉嫌诈骗罪,拓安刑辩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11-22 10:46:00 浏览:389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重审后轻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人民币罚金20000元;上诉后第二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

亮点:先是重审后改判为四年,比原刑期少一年;二次发回重生,检察院才撤诉。

焦点:J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J某被控诈骗罪,发回重审后,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接受法援处的指派介入,认为J某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坚决做无罪辩护,但重审依然判处J某四年,比原判刑期少一年。上诉后,二次发回重审,检察院才撤诉。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X某在取得“粤湛江xxxx”渔船所有权之前,已经通过被告人J某代理,先行对“粤湛江xxxx”渔船”进行了处分。被告人X某、J某隐瞒X某在取得“粤湛江xxxx”渔船”渔船所有权之前已经通过约定将该船转让的事实,由被告人J某以X某是该渔船的船主名义填报两年的油价补贴申报表,经查,申请补贴政策补贴款432262.2元,数额巨大。

三、办案过程

1、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再委托律师,法援处认为案情比较复杂,希望苏春妹律师能接手承办。苏春妹律师了解案情后也认为确实有冤情,接手;

2、苏春妹律师带领的拓安刑辩团队阅卷、制作案件事实的大事件图表、款项领取流程图等;

3、疫情期间会见多次,核实细节;

4、庭审一整天,发表完辩论意见后,旁听家属鼓掌被训诫;

5、开完庭,旁听家属追出来要名片,问“庭都开完了,我们庭后调整好书面的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提交完就完成工作了,要名片干啥”?答:“肯定不会判无罪的,我们到时要请你二审”;

6、出了重审一审判决的时候,不得不佩服家属的远见。再了解,原来家属是70年代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专生,是懂行的人;

7、家属果断过来委托二审,代为撰写上诉状上诉;

8、待案件到了二审法院后阅卷,发现第一次发回重审庭审后,检察院已经提出撤诉,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准许;

9、有针对性的撰写二审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一)上诉人未实施刑法规定的诈骗行为

上诉人J某是基于他人在 2006 年度已没有船体同样有柴油补贴而被广州海事法院提取来履行生效判决,次年再去要求法院提取粤湛xxx渔船 2007年度柴油补贴时,法院告知“已裁定以物抵债给你了,该船的所有权益都归你,不能划扣而是直接申领”,才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引,申领了2007至2010年度的渔船柴油补贴。

上诉人J某并不具备申报柴油补贴的专业知识。之所以去申请柴油补贴,完全是遵照海事法院的指示。且海事法院作出的裁决完全生效,具备生效判决的公示效力。

(二)诈骗罪的本质是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作出处分,但本案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职能部门对于X某是否实际占有、控制粤湛江xxx的船体、没有出海捕鱼的情况是明知的。上诉人J某在申请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职能部门之所以同意发放,是他们自己集体研究、决定特事特办的结果。

(三)上诉人J某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上诉人J某是按照海事法院的指示从事补贴申领行为。没有任何意图非法占有该笔款项。在不具备领补贴的情形后,上诉人J某即刻停止了柴油补贴申领行为,更加印证了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告人实施了诈骗罪的事实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判J某无罪。

五、办案结果

第一次重审(法援指派),判J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比原刑期少一年),并处人民币罚金2000元。

重审二审(委托),上诉后再次发回重审(期间,刑期已满)。

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直接撤诉了。

六、办案心得

  • 刑事案件,真的越早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好,因为刑事案件越往后,经历的程序、部门、人员都越多,承认错误的难度就越大。
  • 专业的刑事律师需要有强大的逻辑能力、体系化的训练和很强的表达能力,否则,无法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更难说服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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