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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涉嫌强奸罪,拓安刑辩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11-22 10:49:23 浏览:792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DNA证据的漏洞;被害人的陈述与行为互相矛盾

焦点:龙某是否与冯某发生了关系;冯某与黎某发生关系是她自愿主动还是被迫

封面语:龙某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表妹冯某,拓安刑辩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律师介入后,仔细了解案件经过并充分研究证据后,合理解释了DNA证据的漏洞,再结合各种间接证据,揭示了冯某供述中的种种重大疑点,让检察官对冯某的陈述产生了合理怀疑,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成功让龙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龙某(男)与冯某(女)是表兄妹,黎某(男)是龙某的朋友。2019年5月31日上午,冯某微信联系龙某,告知龙某她正在Y地出差,因龙某曾提过近期想回家乡看望母亲,冯某提出由龙某驾车来Y地玩,然后带她回家乡。

二人来到湛江市C学院附近找到黎某。把车停在黎某所住的宿舍楼下后,三人直接去吃宵夜,喝酒。其间龙某三次提出让冯某出去宾馆睡,但遭到冯某拒绝。三人最后同睡在黎某出租屋的一张床上。睡梦中,龙某突然觉得床在摇晃,后发现是自己的表妹冯某和自己的朋友黎某正在做爱。龙某怕冯某受欺负,伸手就想去拉开两人。龙某拉了两到三次,冯某都又地坐回黎某身上。其间龙某的手感觉碰到了二人生殖器接触部位。龙某见冯某意志坚决,不愿停止性交,觉得很尴尬,就下床,离开了房间,开着车在附近闲逛。期间在路边随地小解。

过了一阵子,黎某打电话联系龙某,说他表妹要告自己强奸。龙某开车回到宿舍楼下,见到警察。冯某指控龙某和黎某对轮奸。在冯某体内及内裤内面未检出他人DNA,冯某手指甲间也未检出他人DNA。龙某、黎某手上及内裤内表面均检出冯某DNA痕迹。黎某脖子上检出一处瘀伤痕迹(俗称“种草莓”)。

、办案过程

1、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介入,苏春妹律师通过会见龙某以及看了家属提供的黎某宿舍门口监控视频,认定不构成犯罪,在呈捕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

在公安的办公室等到承办人回来,拟口头交流意见时,律师遭到了承办人的误解,用雷州话和他的同事说“律师只要有钱收,什么案件都敢接,什么意见都敢说”。苏律师不做回应,只是暗下决心,用结果回应你的误解。

2、呈捕阶段的法律意见依然不被采纳,龙某被捕了。

3、审查起诉阶段,李锦辉律师通过详细审查证据、提交书面意见、保持和检察官的沟通交流,终于说服检察官做不予起诉决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没有证据证明龙某实施过强奸行为;相反,DNA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害人是极有可能是自愿与黎某发生性关系,因为不仅冯某所描述的其被强迫的过程违背了常情常理,且冯某指甲表面未检出龙某或者黎某的DNA说明冯某根本没有进行过反抗。

二、被害人被强奸的陈述存在诸多不合常识、常理、常情之处,不应采信;

三、被害人在案发前和案发后的行为都有可疑之处,尤其在案发当天晚上就开始向嫌疑人亲属索要钱财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情。

1、冯某三次拒绝龙某提出的为其单独开房的请求,并坚持要在陌生人黎某的宿舍洗澡,睡觉,这种行为与一般女性注重与陌生异性身体隔离,注重自身安全的常识相悖。

2、从事前看:冯某在搭乘龙某的车在前往湛江途中,在车上交谈的时候,冯某不断追问龙某的经济状况,以至于龙某心生不安,寻机将自己可控制的款项全部转给前妻。

3、冯某关于自己财务状况的描述自相矛盾。

4、从事后看,根据龙某家人提供的线索,冯某案发后当天(6月1日)晚上立即向龙某家人索要赔偿,不断以不出具谅解书进行威胁。

综上,DNA证据明显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从DNA证据入手,合理解释了为何龙某的手上及内裤内表面均检出冯某DNA痕迹,却无法在冯某体内检出龙某和黎某的DNA。结合各项证据,揭示了受害人供述中的种种重大疑点。再结合各种间接证据,形成了较强的、可以相互印证的突破点,让检察官对受害人的陈述产生了合理怀疑。

、办案结果

2020年1月,检察官对龙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思维定势很可怕,不仅限制了你的想象,还会引起你对他人的人身攻击,学会客观的思考和表达,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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