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结果:轻判
亮点:走私冻品中普通货物的数量与偷逃税款应当扣减原产地不明的冻品数量与偷逃税款
焦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普通货物的数量及偷逃税款认定
封面语:张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冻品)共计1230.281吨,走私普通货物货物(冻品)共计609.84964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545153.77元。拓安刑辩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将张某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的数量降为100.2046吨,偷逃税款减为264020.55元,降低了量刑档次。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积极参与陈某团伙走私,负责冷库冻品的收货、点数、放行等,多次寻找可供船舶、“大飞”用于上货的地点及完成陈某安排的其它事项。张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冻品)共计1230.281吨,走私普通货物货物(冻品)共计609.84964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545153.77元。
三、办案过程
1、当事人被逮捕后才介入,会见时当事人不说实话,以为可以做无罪辩护;
2、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详细阅卷后认为证据充分,可以考虑认罪认罚,但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三年六个月,35万。我们认为太高,不签。
3、审判阶段,庭前辅导了两天、两次,由于被告人是香港人,法律文化的不同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庭审前,被告人临时翻供,不愿意认罪。只好临时做骑墙辩护。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张某为陈某工作时,主观明知陈某是走私冻品不清晰。
1、陈某在张某加入工作前和中都没有明确告知过张某,她的冻品是走私入境的。
2、张某对庭前讯问笔录的内容相当于他参与工作前明知了陈某是走私冻品的依然签名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应采信他庭审时“被抓后知道陈某是走私的”供述与辩解。
3、张某安排参加点数或者找码头,由于点数工作有在白天也有在晚上,而去找码头是大白天,从其参与的工作来看,无法推定他所参与的事情是绕关方式的走私。
二、如果法院认定张某构成犯罪,请法院对以下量刑情节予以充分的考量。
1、起诉书指控的涉案数量、偷逃税款额、积极参与陈某走私团伙、负责冷库冻品的收货、点数、放行、多次寻找可供船舶、“大飞”用于上货的地点、对4月27日批货负责与冷库接洽共五项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张某是该走私团伙中无足轻重的人物,相较于同案犯,其在中起到的作用最小,是罪行最轻的,应当对其处罚最轻,参照同案犯温某以及另案处理的易某、李某、黄某等人的处理结果,本着罪刑罚相当和同案同判的原则,应该对张某的处罚轻于温某、相当于易某、重于李某、黄某。
五、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参与走私冻品数量共计1230.281+609.84964=1840.1306吨,其中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共计1230.281吨,属普通货物货物共计609.84964-509.645=100.2046吨,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545153.77-1281133.22=264020.55元。
最终,被告人张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办案心得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大背景下,充分审查证据和全面列举了量刑情节,计算出来的刑期如果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相差太大,要敢于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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