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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涉嫌诈骗罪,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撤诉

发布时间:2022-11-23 14:54:46 浏览:351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开完庭一年后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

亮点:笔迹鉴定

焦点:辨认材料上的签名和辨认笔录的签名是否同一人所为

封面语:蔡某某诈骗他人财产4556元。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研究发现证据是被害人刻意伪造的,经笔迹鉴定后成功让检察院对蔡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蔡某某以订饮用水交定金的方式,先后诈骗事主郭某某、潘某某两人现金共3556元及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保健品。

三、办案过程

1、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本人因为不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违反他们不予起诉的承诺而亲自上门咨询后决定委托律师做无罪辩护。

2、阅卷后并开庭,做无罪辩护,但法官表示辩论分析的很有道理,但判无罪有压力。辩护人只好提出对某辨认材料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如果是同一人所为,判无罪;否则,判有罪,辩护人说服被告人服判息诉。

3、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后,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

4、这个案件开庭后恰好遇到法官生产和需要笔迹鉴定,经历了一年左右的时间才出结果。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1、蔡某受雇于老板给广州市某区高档写字楼送桶装水,每天带着自己的自行车在A地等待老板单线安排任务,每月领取大约2000元的工资,对于领导采取预定一定数量有优惠但只是收了预付款后不再送水的诈骗手法一无所知。

2、就连公安收网的当天,蔡某还按领导的安排去给新的客户送水,没有逃跑的迹象,印证了蔡某对诈骗团伙的诈骗手法和诈骗事实不知情。

3、蔡某的通话记录显示蔡某只是单线接受老板的任务安排去送水,没有时间和机会和老板共谋,也没有作案时间。

4、蔡某提供的证据证明:经蔡某送水的客户都在“送水单”上签名确认收到蔡某送来的水。但在公安找被害人“客户”来辩认时,该客户说“此单我从来没有见过”,然后签名,此人姓郭,在签名时,郭字的左边还刻意笔划不一,但后面因书写的习惯性,一看就是一个人的笔迹,显然是“被害人”说谎。

5、在提供上述辩护观点后,主审法官表示要判无罪有压力。辩护人提出,请准许对该“送水单”上的两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如果是同一人所写,判无罪;如果不是同一人所写,判有罪,辩护人说服蔡某服判息诉。所幸,主审法官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经鉴定,证实为同一人所写,故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蔡某某撤回起诉。

六、办案心得

刑事律师对当事人要做到小心相信,大胆求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种种辩解,不是简单的相信或不相信,而是要穷尽所有的求证手段去求证。

永远都记得蔡某某得知撤诉后,就在马路上嚎啕大哭并跪拜辩护人的那幕。这或许就是刑辩律师坚持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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