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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3 15:09:30 浏览:385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经营罪

结果:轻判

亮点: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关于是否单位行为的二轮辩论很精彩

焦点:陈某的行为是否是单位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封面语:陈某无证购买并销售二类疫苗,数额达767570元人民币。苏春妹律师介入后,发现陈某的犯罪行为跨新司法解释前后,且新法比旧法严格,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法官将并对其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得知刘某处有低价疫苗出售,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刘某不具有药品经营证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购买各种二类疫苗后,再以其个人名义将疫苗销售给其他个人。经核查,被告人李某某帮助陈某向张某销售疫苗 587378 元,陈某向揭某某销售疫苗 9595元,向何某某销售疫苗20497元,向莫某某销售疫苗142100元,向邓某某销售疫苗8000元,陈某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767570元。

、办案过程

1、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确认了当事人是某医药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确定了单位行为的辩护思路;了解了其到案的经过,经主动调查取证,固定其自首的情节。

2、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了详细的法律意见论述是单位行为,但不被采纳,也给庭审的辩论埋下了雷。

3、审判阶段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同是该批疫苗涉案的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例,但经和当事人、家属沟通,她们决定不做无罪辩护。

4、庭审时,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关于单位行为部分的意见比较详细,公诉人的二轮辩论非常有针对性,辩护人边听边记,找不到回应的切入口,吓出一身冷汗。庆幸的是,记录完后,突然冒出了很好的辩点,得到有某刑庭庭长经历的一旁听人员的高度赞赏。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2014年12月1 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2014年12月1日以前,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40 万元以上的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陈某2014 年 12 月 1 日前的经营数额为34448元,2014年12月1日后经营数额为415122元,总违法所得大约60000元。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均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认定陈某犯罪情节是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且指控陈某向张某销售疫苗金额人民币587378中有9万多元是销售其他药品,应予剔除。

二、陈某自动回公司接受调查,对其违规购进疫苗并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具有自首情节。

三、陈某是公司股东,涉嫌非法经营所得归公司所用,个人获利轻微。购进和销售疫苗动用公司员工、设备,款项来源于公司,用于公司,是公司行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经营数额不大,所出售的疫苗是合格疫苗,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其是初犯,年老多病,没有再犯的危险。

建议对陈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五、裁判结果

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六、办案心得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一点也不假。公诉人的二轮辩论完全超出了我庭前预测,所幸的是平时很注意思辨的训练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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