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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7:42:57 浏览:304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结果:轻判

亮点:研究了一审承办法官的审案风格,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敲诈勒索罪

焦点:收取4000元的事实是否证据确实充分

封面语:杨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美食店老板。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一审接受委托后,认为指控杨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经精细化辩护,成功说服法官认定杨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案情简介

一、2016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2、杨某醉酒后来到某区某村美食街牛宝店,杨某2认为牛宝店的服务员迟迟不来点菜,遂将一张椅子砸烂,并将牛宝店老板利某绊倒在地,导致利某擦伤右手肘关节处。随后杨某2与牛宝店的烧烤师傅黄某发生争执,杨某2使用剪刀划伤黄某右手上臂。接着,杨某2、杨某来到某市某区某村美食城某牛杂店,杨某2先是将该店二台客人赶走,导致两台客人走单(损失579元),然后冲进金某牛杂店的厨房拿出了一把菜刀,杨某见状立刻夺下杨某2手中的菜刀放在金某牛杂店的一桌面上。最后,杨某2、杨某使用雪糕筒、啤酒瓶砸烂某牛杂店的四扇玻璃门及三扇冰柜玻璃。

经鉴定,利某、黄某2均未达轻微伤;被损坏的一张椅子价值108元,被砸坏的四扇玻璃门价值647元,被砸坏的三扇冰柜玻璃价值157元。

二、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到某市某区某村美食城某牛杂店向老板李某1收取2016年1月至8月的保护费共4000元。

三、办案过程

1、家属一直相信司法掮客的承诺,拖到开庭前几天才委托。

2、接受委托后先去法院办理手续及阅卷,然后会见,了解了当事人的看法和辩解。

3、结合承办法官的类案报告和在案证据制定辩护策略。

4、再去会见当事人,确认辩护策略后进行庭前辅导。

5、开庭

6、开庭后很快就出了一审判决,案件结果虽不是如当事人希望的缓刑,但判决生效后的几天内就出来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实报实销)。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杨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杨某及时夺下杨某2所持的剪刀,有效防止更严重后果发生,证明杨某对寻衅滋事没有共同故意。

2、对于打砸财物造成的损失共804元,未达二千元以上的追诉标准。

3、本案中两名受害人的伤情未达轻微伤,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

4、本案中用雪糕筒、啤酒瓶打砸,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凶器”。

二、指控杨某收取某牛杂店老板4000元是通过威胁方法强行索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上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五、办案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六、办案心得

法治社会,家属涉刑后,最好第一时间找专业、敬业的刑辩律师介入。轻信所谓的关系,或许除了耽误时机外,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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