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案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7:48:05 浏览:222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案罪

结果:轻判

亮点:将涉案金额降低到三分之一,从16100560.04元降到5573120.80元,认定了立功

焦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起到的作用

封面语: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等业务,指控金额16100560.04元。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法官将将陈某某认定为从犯,且将金额降到5573120.80元。

二、案情简介

一、非法经营罪

2013年3月,梁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合谋成立了X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并以某市某区某号XX房作为该公司的办公场所。X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代还信用卡欠款等业务。当顾客需要用信用卡套现时,X公司的员工就利用移动POS机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持卡人刷卡套现出其需要的金额,并收取套现金额1%的手续费。当顾客需要代还信用卡时,X公司的员工就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先把钱转入持卡人的信用卡内为顾客还清其所欠的信用卡款项后,再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将卡内的钱套现,以偿还刚才代还信用卡的钱,然后再收取还款金额1%的手续费。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明知X公司在从事非法经营情况下,参与帮助不同信用卡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或者代还信用卡,涉及非法经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100560.04元。

 

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为帮助客人代办信用卡,去到湛江市某区某路X号的某刻章店要求杜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湛江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湛江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两枚公司印章。随后,陈某某又去到某商行要求钟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一枚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破案后,公安机关在X公司内缴获了上述三枚公司印章,经鉴定,上述三枚印章均为伪造的。

 、办案过程

1、会见被告人,陈某某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没有异议,对非法经营辩称:(1)其是受雇到X公司打工的;(2)公安机关缴获的POS机小票好多不是我们的,是朋友寄放在我们这的;(3)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我参与的犯罪金额130万元左右。

2、结合会见确定工作的方向为审查证据后计算数额,主从犯的论述。

3、撰写好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和发问提纲后,再次会见确定辩护方案和进行庭前辅导。

4、开庭

5、出一审判决,非法经营的金额减少到5573120.80。

 、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非法经营部分的主要辩护意见:

1、梁某甲借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办理X公司工商登记,陈某某是后来才到公司上班的,是被雇佣的,是从犯,应当以陈某某实际经手的金额为其犯罪金额。

2、小票不只是帮助他人套刷,指控的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列了详细的表格。

3、陈某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杜某、钟某,具有立功情节。

 、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六、办案心得

从指控金额16100560.04降到认定金额5573120.80元,离不开细致的质证和列表式统计。

刑事辩护,其实抓到辩点不是最难的,难的是如何结合证据和可视化的图表将辩点论述清楚并被承办人员接受。

发表评论
去登录

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案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7:48:05 浏览:2222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案罪

结果:轻判

亮点:将涉案金额降低到三分之一,从16100560.04元降到5573120.80元,认定了立功

焦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起到的作用

封面语: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等业务,指控金额16100560.04元。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法官将将陈某某认定为从犯,且将金额降到5573120.80元。

二、案情简介

一、非法经营罪

2013年3月,梁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合谋成立了X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并以某市某区某号XX房作为该公司的办公场所。X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代还信用卡欠款等业务。当顾客需要用信用卡套现时,X公司的员工就利用移动POS机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持卡人刷卡套现出其需要的金额,并收取套现金额1%的手续费。当顾客需要代还信用卡时,X公司的员工就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先把钱转入持卡人的信用卡内为顾客还清其所欠的信用卡款项后,再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将卡内的钱套现,以偿还刚才代还信用卡的钱,然后再收取还款金额1%的手续费。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明知X公司在从事非法经营情况下,参与帮助不同信用卡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或者代还信用卡,涉及非法经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100560.04元。

 

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为帮助客人代办信用卡,去到湛江市某区某路X号的某刻章店要求杜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湛江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湛江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两枚公司印章。随后,陈某某又去到某商行要求钟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一枚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破案后,公安机关在X公司内缴获了上述三枚公司印章,经鉴定,上述三枚印章均为伪造的。

 、办案过程

1、会见被告人,陈某某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没有异议,对非法经营辩称:(1)其是受雇到X公司打工的;(2)公安机关缴获的POS机小票好多不是我们的,是朋友寄放在我们这的;(3)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我参与的犯罪金额130万元左右。

2、结合会见确定工作的方向为审查证据后计算数额,主从犯的论述。

3、撰写好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和发问提纲后,再次会见确定辩护方案和进行庭前辅导。

4、开庭

5、出一审判决,非法经营的金额减少到5573120.80。

 、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非法经营部分的主要辩护意见:

1、梁某甲借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办理X公司工商登记,陈某某是后来才到公司上班的,是被雇佣的,是从犯,应当以陈某某实际经手的金额为其犯罪金额。

2、小票不只是帮助他人套刷,指控的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列了详细的表格。

3、陈某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杜某、钟某,具有立功情节。

 、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六、办案心得

从指控金额16100560.04降到认定金额5573120.80元,离不开细致的质证和列表式统计。

刑事辩护,其实抓到辩点不是最难的,难的是如何结合证据和可视化的图表将辩点论述清楚并被承办人员接受。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