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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7:52:02 浏览:375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

结果:轻判

亮点:五年以上的量刑档次,通过无罪辩护,法院自找理由轻判

焦点:陈某某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封面语:陈某某违规给他人发放贷款60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23137.49元。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应该陈某某没有实质审查权,不该负刑事责任,经精细化的辩护,成功为其获得轻判。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任某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以下简称“某区信用社”)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负责某区信用社信贷业务。2013年底,梁某1通过梁某2的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并以经营钢材为由向某区信用社申请个人保证贷款600万元。为取得某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区联社)同意受理该业务,陈某某、梁某1与梁某2、梁某3协商,由梁某2、梁某3为梁某1申请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陈某某向某区联社申请。某区联社同意后,陈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该业务作为主办客户经理、信贷员魏某某为协办客户经理。因个人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梁某1按陈某某的建议将贷款以其本人及梁某4的名义各申请贷款300万元,合计600万元。梁某1补交了借用梁某4名义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在办理上述贷款业务中,违反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在协办客户经理魏某某未参与情况下,单独向保证人进行贷前双人调查,让借款人、保证人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上签名。事后让魏某某在信贷调查资料中补签名。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未对借款人梁某1、梁某4的贷款用途、经营情况以及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并在信贷调查资料上虚增借款人、保证人的收入、虚构土地租赁权抵押担保等情况,提高贷款审批通过率。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梁某1是600万元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其以梁某4名义申请贷款300万元是借名贷款的情况下,向某区联社隐瞒真实情况,并以同意贷款的意见予以上报。在审核贷款过程中未对借款用途进行核实,未严格调查保证人梁某2、梁某3等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未按货款额度的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经营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及自筹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在借款人未有自筹资金的情况下,为借款人梁某1、梁某4办理了超额度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前,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未认真审核借款人是否具有符合发放款项条件的交易证明等相关业务资料和凭证,在明知借款人未实际发生交易,不符合放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分别于2014年1月26日、27日发放上述两笔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00万元。贷款发放后,亦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后检查职责,未对借贷资金用途进行跟踪检查,致使上述贷款全部被梁某1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梁某1在贷款期限内仅偿还少量本金和利息。贷款期满后,梁某1未按照约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截至2018年10月9日,梁某1、梁某4拖欠本金5452991.58元,拖欠利及罚息为2670145.91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23137.49元。

 

三、办案过程

1、案件在审判阶段才接受委托,后阅卷和会见;

2、对比银行业务的流程图以及各个岗位职责,说明陈某某的实质职责和形式职责;

3、会见做庭前辅导,当事人提出要申请公诉人回避,告知法院;

4、法院临时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争取到了充分的法庭发问时间;

5、申请直播庭审未果;

6、庭审对抗很激烈,我们依然做无罪辩护,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一直在和公诉人保持良好关系并请求做认罪认罚,但最后一轮辩论时说“如果法院认为我的当事人无罪,我们也赞同”。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一)陈某某在涉案的两笔贷款中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且银行一直认为自己发放贷款的行为合规合法,在借款人无力清偿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已查封了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款合计3元,四辆汽车和建筑面积为761.6平方米的房产,债权迟早能实现,故没有损失。

(二)涉案贷款的审批过程中,陈某某仅做形式审批,实质审批人是市联社的风险管理与交易控制委员会集体审批;对于借款人梁某1、梁某4的贷款用途、经营情况以及申请贷款资料上虚增借款人、保证人收入、虚构土地租赁权抵押担保情况等,系周某某、魏某某的实质调查职能,非陈某某的形式审批职能。

(三)涉案600万元的保证贷款已超出某区信用社的审批权限,系市联社的同意,与陈某某无关。且周某某没有明确拒绝陈某某的工作安排,虽然其内心认为没有抵押风险大,但仍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周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应不予认可。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禁止违反法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均属于部门规章或管理文件,违反上述部门规章或管理文件不构成犯罪。

(五)本案无证据证明陈某某明知涉案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仍予以办理的主观犯罪故意。

(六)涉案贷款的实质审查、审批权均不在陈某某,如果有风险应当归责于实质调查、审查和审批人,不能归咎于陈某某个人。

 

、裁判结果

陈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六、办案心得

  权利是争取而来。法制的进步靠个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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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7:52:02 浏览:3751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

结果:轻判

亮点:五年以上的量刑档次,通过无罪辩护,法院自找理由轻判

焦点:陈某某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封面语:陈某某违规给他人发放贷款60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23137.49元。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应该陈某某没有实质审查权,不该负刑事责任,经精细化的辩护,成功为其获得轻判。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任某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以下简称“某区信用社”)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负责某区信用社信贷业务。2013年底,梁某1通过梁某2的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并以经营钢材为由向某区信用社申请个人保证贷款600万元。为取得某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区联社)同意受理该业务,陈某某、梁某1与梁某2、梁某3协商,由梁某2、梁某3为梁某1申请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陈某某向某区联社申请。某区联社同意后,陈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该业务作为主办客户经理、信贷员魏某某为协办客户经理。因个人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梁某1按陈某某的建议将贷款以其本人及梁某4的名义各申请贷款300万元,合计600万元。梁某1补交了借用梁某4名义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在办理上述贷款业务中,违反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在协办客户经理魏某某未参与情况下,单独向保证人进行贷前双人调查,让借款人、保证人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上签名。事后让魏某某在信贷调查资料中补签名。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未对借款人梁某1、梁某4的贷款用途、经营情况以及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并在信贷调查资料上虚增借款人、保证人的收入、虚构土地租赁权抵押担保等情况,提高贷款审批通过率。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梁某1是600万元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其以梁某4名义申请贷款300万元是借名贷款的情况下,向某区联社隐瞒真实情况,并以同意贷款的意见予以上报。在审核贷款过程中未对借款用途进行核实,未严格调查保证人梁某2、梁某3等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未按货款额度的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经营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及自筹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在借款人未有自筹资金的情况下,为借款人梁某1、梁某4办理了超额度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前,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未认真审核借款人是否具有符合发放款项条件的交易证明等相关业务资料和凭证,在明知借款人未实际发生交易,不符合放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分别于2014年1月26日、27日发放上述两笔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00万元。贷款发放后,亦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后检查职责,未对借贷资金用途进行跟踪检查,致使上述贷款全部被梁某1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梁某1在贷款期限内仅偿还少量本金和利息。贷款期满后,梁某1未按照约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截至2018年10月9日,梁某1、梁某4拖欠本金5452991.58元,拖欠利及罚息为2670145.91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23137.49元。

 

三、办案过程

1、案件在审判阶段才接受委托,后阅卷和会见;

2、对比银行业务的流程图以及各个岗位职责,说明陈某某的实质职责和形式职责;

3、会见做庭前辅导,当事人提出要申请公诉人回避,告知法院;

4、法院临时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争取到了充分的法庭发问时间;

5、申请直播庭审未果;

6、庭审对抗很激烈,我们依然做无罪辩护,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一直在和公诉人保持良好关系并请求做认罪认罚,但最后一轮辩论时说“如果法院认为我的当事人无罪,我们也赞同”。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一)陈某某在涉案的两笔贷款中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且银行一直认为自己发放贷款的行为合规合法,在借款人无力清偿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已查封了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款合计3元,四辆汽车和建筑面积为761.6平方米的房产,债权迟早能实现,故没有损失。

(二)涉案贷款的审批过程中,陈某某仅做形式审批,实质审批人是市联社的风险管理与交易控制委员会集体审批;对于借款人梁某1、梁某4的贷款用途、经营情况以及申请贷款资料上虚增借款人、保证人收入、虚构土地租赁权抵押担保情况等,系周某某、魏某某的实质调查职能,非陈某某的形式审批职能。

(三)涉案600万元的保证贷款已超出某区信用社的审批权限,系市联社的同意,与陈某某无关。且周某某没有明确拒绝陈某某的工作安排,虽然其内心认为没有抵押风险大,但仍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周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应不予认可。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禁止违反法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均属于部门规章或管理文件,违反上述部门规章或管理文件不构成犯罪。

(五)本案无证据证明陈某某明知涉案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仍予以办理的主观犯罪故意。

(六)涉案贷款的实质审查、审批权均不在陈某某,如果有风险应当归责于实质调查、审查和审批人,不能归咎于陈某某个人。

 

、裁判结果

陈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六、办案心得

  权利是争取而来。法制的进步靠个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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